| 文章简介: |
| 《条例》内容涉及电网规划建设、供电设施运行和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用电人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法规综合性强、涉及内容广、重点亮点突出,集中体现在:加强了电网专项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规定了变更规划的程序和条件,强调供电企业在涉电建设项目审批中的权利,从而有效保护电网规划的实施;规定了电力线路杆、塔基础不实行征地,简化建设用地手续,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明确了购电制、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收费方式的合法性,并规定对有欠费记录的客户,由供电企业决定收费方式,有利于供电企业回收电费;建立用电安全检查制度,授予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时立即制止、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权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供电企业没有执法权带来的问题;弥补了原电力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效力不强的缺点,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量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打击窃电行为。 |
| 作者:吴疆 阎超英 刘云威 文章来源:本网编辑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1 16:19:45 |
| 地方加强立法 推动电力发展 |
| ----立法论证充分 法规操作性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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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实施以来,在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电力法制建设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已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国家层面电力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形下,各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阻挠电网建设案件频发,不仅影响电力发展,而且影响了地方经济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启动地方电力立法,以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各省市电力公司积极主动配合立法,以营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重庆
立法综合性强 内容有所突破
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重庆市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该市首部地方电力法规。
《条例》内容涉及电网规划建设、供电设施运行和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用电人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法规综合性强、涉及内容广、重点亮点突出,集中体现在:加强了电网专项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规定了变更规划的程序和条件,强调供电企业在涉电建设项目审批中的权利,从而有效保护电网规划的实施;规定了电力线路杆、塔基础不实行征地,简化建设用地手续,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明确了购电制、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收费方式的合法性,并规定对有欠费记录的客户,由供电企业决定收费方式,有利于供电企业回收电费;建立用电安全检查制度,授予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时立即制止、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权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供电企业没有执法权带来的问题;弥补了原电力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效力不强的缺点,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量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打击窃电行为。
黑龙江
立法论证充分 法规操作性强
2009年4月9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该《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出台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研和论证,并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经验。《条例》对长期困扰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并从相关单位选拔人员,协助进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条例》第11条规定,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配套工程,经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申请,由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开展相关前期工作。该规定是在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时限要求紧迫与审批滞后的现实矛盾后作出的变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
《条例》明确规定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地下电力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从而澄清了各方认识,避免此类征地纠纷的发生。提出了“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的新途径,为解决抢建、抢种非法索取补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还明确了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原则及程序,并规定因电力线路穿越,给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1] [2] 下一页 (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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