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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没有所有制阵营
2005年08月13日 19:13 刘兴成律师 浏览:22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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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没有所有制阵营 楼主 引用回复

中国律师没有所有制阵营
刘兴成 (北京)

2004年7月中旬的一天,《亚洲周刊》资深特派员纪硕鸣先生就陕北油田约70亿元投资纠纷采访我时,问我是否代表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根本不存在律师与所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这显然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普遍性问题,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解。我的回答是,中国律师没有所有制阵营。

律师不相信所有制迷思

大多数经济学家将中国经济分为国有经济、民营经济或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三大部分。这种划分方法既不符合逻辑,又违反我国宪法。事实上,所谓外资经济是从我国境外而来的资本形成的经济,本质上是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只是具有外来私营经济成分的三种具体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在逻辑上,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是不能并列的。宪法规定,中国经济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种类型。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构成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构成非公有制经济。各种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律师有权利也有责任代理任何一种经济。
在具体的经济组织形式上,能够体现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现代企业的主流。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天然适合混合所有制,各种所有制在公司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是股权大小不同而已,上市公司尤其是这样。混合所有制公司聘请律师,很难说律师代理哪一种所有制经济,从股权意义上说,律师实际上同时代理了几种所有制经济。
在律师眼中,只有一个个不同的当事人,没有必要区分它们的所有制性质。当事人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所有制经济实体,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远近亲疏之分。现实中律师多为民营企业说话是有原因的,一是民营企业遭受的不公正、不公平待遇较多;二是民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时聘请律师,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三是民营企业代表了民族产业的希望,提供的就业机会多,是理应保护和扶植的对象。
律师可以代理某个民营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律师无权也不能代表民营企业或民营经济。同样,律师可以代理具体的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但律师无权也不能代表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就象田文昌律师为了维护法律正义而担任刘涌的辩护人,但田文昌律师并不代表黑社会一样。

周立太律师不是民工天使

“民工律师”周立太代理民工的案件做得多,但所有的民工并没有授权他代表民工,周立太律师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永远代理民工。如在某民工向某台商要求工伤索赔的案件里,如果某台商先委托周立太律师作代理人,某民工再去委托周立太律师作代理人,根据律师法和律师职业规范,“民工律师”周立太在该案中不能接受某民工的委托,从而无法代理某民工。
周立太律师代理2,000多件工伤索赔和劳动争议案件,最大程度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作出很多牺牲,要有非凡的勇气和胆识,并不是所有律师都能做得到,这样的“民工律师”堪称伟大的律师。但周立太律师并不是民工天使,也不是民工人大代表,他迫于生存的压力和对信用的维护,起诉他曾经代理过而又没有按合同支付律师费的民工,是天经地义的。
2003年12月,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16位律师组成“为农民工讨工资律师免费服务团”,向社会作出10项承诺,自筹资金20万元用做农民工讨工资的办案经费,但对全国几千万民工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免费的午餐即使有,毕竟是非常稀缺的。秦希燕等16位律师同样不是民工天使,他们必须先从法律服务市场赚到20万元,才能为讨工资的民工提供免费午餐。
如果有可能,周立太律师有权接受广大民工、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委托,在不同的案件代理不同的当事人。如果有可能,周立太律师有权接受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商务部的委托,同时担任这4个部门的法律顾问。当这些浪漫的可能变成现实之时,就是我国法治取得长足进步之日。

律师站在法律的阵营里

2004年在全国开展的律师教育整顿活动,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要求律师在素质上和业务上“打铁先须自身硬”,在推动各种类型的经济共同繁荣、促进法治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律师可以有专业化分工,但不应当有所有制阵营。只要律师在同一案件里不构成利益冲突的双方代理,律师有权为任何类型的所有制经济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而履行职责,有权为任何类型的所有制经济创造价值而殚精竭虑。
在我国这样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传统人治社会里,随着2002年12月26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习宪法、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10年内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至2004年4月止在中央领导的示范下全国有50多万各级领导干部参与了2004年修正后宪法的学习、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等一系列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中国走进了宪政和法治的新时代!只要中国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事,以公正和效率为使命,在每一个具体的业务中不管为哪一种所有制经济服务,在建设市场法治经济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广阔舞台上,中国律师都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不属于任何一种所有制经济,律师唯一服从的是宪法和法律。中国律师只与国家法律同一个阵营。
(作者是律师、金融经济师)
http://www.sinoec.net/pub/doc/20050813191308_29.doc ( 37.5 KB )
2005-8-13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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