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的准备
在收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桩基分项、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等施工完毕后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及施工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后,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在验收前三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时间、地点通知监督机构。
3、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
验收小组组长由房地产经理担任。由总工办相关工程师、现场管理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4、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的准备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及内容
a)由验收小组组长主持验收。
b)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c)按现行验收标准确定抽查部位、数量。
d)验收小组分别分组进行检查、验收。
⑴工程建设参与的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⑵检查工程实物的质量,包括砼、砌体等分项工程实测实量;
⑶工程检测:重点检测砌体砂浆饱满度、灰缝密实度、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
e)验收小组在验收通过后,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有关验收小组人员签字、并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报质量监督机构备存。
f)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由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委托总工办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g)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时,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组织验收。
h)当验收小组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建设单位组织协商解决,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可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解决。
6、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
a)在一般的情况下,主要的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基本情况填写施工作业计划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调查核实,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工。
b)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关键部位随时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要作好复查和记录。
c)所有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并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属隐蔽工程,还应将隐蔽单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所报的分项工程进行核查;经检查认为合格的,签发分项工程认可书。不合格的,下达监理通知,给施工单位指明整改项目。凡整改项目、整改结果应反馈给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六、工程变更的管理制度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程师了解实际情况,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4、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5、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6、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单价和总价。
7、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的评估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磋商协调,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8、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符合(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9、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并做好记录。完工后进行验收,按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和内容进行验收。
10、项目监理单位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a)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总工办的授权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与承包单位交底协商,签发工程变更单。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b)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c)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单位不予计量,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11、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作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经总工办同意,设计单位审查签证,发出相应图纸和说明后,方可发出变更通知,调整原合同确定的造价。
七、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管理制度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核定,在隐蔽和中间验收12小时前通知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通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2、建设单位总工室派相关专业工程师会同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隐蔽和中间验收。准备验收记录,进行签认。
3、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所有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建设单位必须三人以上(含三人),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字,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时,质量合格的,一并进行工程量的验收,施工单位绘好图纸,做好记录,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验收的四人(不得少于四人:建设单位3人,监理单位1人)复验签证。否则工程决算时不予计量结算。
5、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施工单位自行隐蔽、掩盖,应作为质量缺陷事故处理。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在接到施工单位通知后,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验收。不得推诿、拖拉。
7、其它情况发生的签证程序同以上程序,参与签证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否则工程决算不予否认。
八、工程付款管理制度
1、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范围和条件
a)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范围: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范围的工程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合同约定,并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另一部分是设计变更和签证认可的工程量费用。
b)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
⑴质量合格是工程的必要条件,工程款支付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所以,并不是对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的全部支付,而是支付其中质量合格的部分,对于工程量不合格的部分一律不予支付。
⑵符合合同条件。一切支付工程款必须要符合合同的要求,支付条件要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后,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⑶变更项目或其它签证,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通知,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若承包商未收到指示就进行变更,亦无理由就此类变更的费用要求补偿;设计变更和签证部分的工程量费用待到工程决算时计算,不支付当期发生的变更费用。
⑷承包商的工作使监理工程师认可。为了通过经济手段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合同条件中规定对于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项目,即使达到以上所述的支付条件,但承包商其他方面的工作(如: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治安等)未能使监理工程师认可,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力删去或减少该工作的价值。承包商工作使监理工程师认可,是支付工程款的重要条件。
2、承包商提出付款申请。申报已完工程量的计算书作为申请付款的附件,但它不是付款的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的要求作出任何方面的修改;签署付款意见。
3、总工室的造价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付款意见及申请付款附件进行审核,修正,签署付款金额意见。
4、建设单位财务进行财务复核,签署付款意见。
5、总经理收到以上三部门负责同志签发的付款证书后,按合同约定审定批准支付工程进度款给承包商。
6、工程决算一定要在竣工验收合格{优良}后进行,承包商申报工程决算书及相关资料两套给总工室,总工室会同项目部安排按工程造价审计,根据工程量的大小,确定审计完成时间一般要求审计机构两个月内完成审计任务。
7、总工在收到审计报告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审查任务,向总经理汇报,并签署审计结果意见。
8、竣工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a)进度,主要说明开工和竣工时间。对照施工管理日志和其它相关会议记录,确定工期是提前还是延期。(由项目部负责提供),延期的处罚按合同约定执行。
b)质量。依据施工单位的自评结论,监理的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勘察、业主的意见,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评定等级、合格率和优良品率,经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确定质量等级。以竣工报告及竣工备案表确定的质量等级为准。
c)安全。依据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施工记录,对有无设备和人员事故进行说明。
d)造价。
①承包商编制的竣工决算书。
②竣工决算的原始资料:设计施工图交底或图纸会审会议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各种验收资料;停工(复工)报告;竣工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市场价格申报批准单。
③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工程项目审计清单。
④总工室的内审意见及清单。
⑤总经理的批示
凡不符合以上有关竣工决算内容和操作程序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工程决算,不予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