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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2006年04月19日 11:19 happygirlle 浏览:27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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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楼主 引用回复

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如果投资项目的风险越大,可能的期望收益分布方差越大,就会导致股权价值升高和债权价值相应降低,财富将自债权人转移到股东手中。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代理冲突的根本原因,是股东可能改变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而转移和侵吞债权人财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债权人利益的侵蚀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选取风险大的投资方案,改变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偏好高风险的投资,在股东资本不足时,这种倾向尤其突出。由于借贷资本不具有风险扩展性,债权人不希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选择的投资项目风险过高,从而损害其利益,使其承担了契约之外的附加风险而没有得到相应的风险报酬补偿。(2)采取发行新债来改变公司财务风险的融资决策。所发行的新债不但稀释了原有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的要求权,而且还增加了公司的财务风险。根据我国现有《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当破产财产不足以偿付同一顺序的债权时,则按照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与该顺序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清偿,也就是说公司破产时对所有债权人不论先后顺序按同一比例进行清偿。(3)通过关联交易或分配现金股利来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还可能会通过为关联公司设定财产抵押、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资产交易来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也可以通过分配现金股利来转移公司资产。《破产法》规定,已设定抵押或担保的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该资产将优先用于清偿有抵押或担保的债权。现金股利的支付不仅剥夺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还减少了公司的无风险资产,增加了剩余资产的平均风险,最终导致流通债务的现值降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这样掏空公司资产之后,等到公司丧失偿债能力,进行破产清算时,留给债权人的基本上是一个公司空壳。
2006-4-1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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