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旭东 新手上路


 加入时间: 2006/03/19 帖子总数: 5 个人积分: 5 |
| 概念化的产权与所有权的概念化(任旭东) |
楼主 |
|
概念化的产权与所有权的概念化
中国人初识产权是在上世纪80年代左右,当时产权被看作是所有权的代名词,对其并没有更深刻的理性认识。我国1979年出版的辞海对产权是这样定义的:土地、矿山、厂房设备等不动产的所有权。1989年出版的辞海对产权的定义是: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近代又将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称为“知识产权”。这种肤浅的产权认识一直持续到今天,以至于现时人们在谈及产权时,也往往只是把产权做为一种概念,当作一种政治名词或是单纯的经济学名词对待,结果导致在研究产权问题时根本不考虑产权制度实施的需求,使产权被严重的概念化,虚拟化,甚至是文字游戏化。使人们无法把握产权的内涵。如有学者在谈及企业产权时说:“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依据法律或者法律和公司章程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权利”;“大体包括三类权利,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法人财产权不象经营权那样只是不完全的物权(占有、使用、依法处分),而是有收益权的内容,是“一种完全的物权”,但“这种完全的物权并不是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一种支配意义上的权利,即企业法人对公司‘拥有’和‘控制’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归股东享有;公司‘控制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债权人享有”。 依此观点,得出的结论相当矛盾。企业产权应当是一种完全的物权,但又不是完整的所有权,是一种代股东管理的所有权,是一种代债权人管理的所有权。如果问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恐怕论点提出者自己也无法解释得清。
也有学者认为:“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在现代政府制度基础上的制度;” 认为没有现代政府制度,就没有现代产权制度。 依此理论,产权是派生于行政制度的产物。且不论现代政府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是根据纪年划分,还是根据国家性质来划分,或者是根据生产力的发达程度来划分。本论点错误就在于,忽略了产权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客观反映,不是被动的取决于政府的认同。产权关系的内容及产权制度的建立不是政府意志所能左右的。一旦产权制度顺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建立起来,政府即有义务保障它在社会中的实施。同时,产权制度也表现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对现代行政关系的建设具有一种能动的促进作用。
还有学者认为:产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产权就是指产权的所有权或资产的所有权。它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权利,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求。 认为“谁所有,谁经营”“谁所有,谁管理”就是产权的具体体现。 显然这种观点也是把产权当成了所有权的代名词,把产权简单的归结为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这是一种极为落后的产权模式,根本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主体的范围的广泛性、主体地位的独立性、投资方式及参与竞争的多样性,决定了产权不应当只是所有者享有的权利。现代社会的持续发展取决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按照誰所有誰经营,誰所有誰管理这一模式,永远也不会出现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动态的现代合作,只能是从事静态的闭户经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打破这种封闭的经营模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甚至有学者认为,探讨产权的理论问题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据我们所知,在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中,却是回避了公司财产权的性质问题的”。 “人们对产权关系‘心照不宣’,由私人财产权利益驱动而促使企业有效经营管理”;“西方学者对公司所有权和股权的法律性质的探究从来并不十分重视,而有关理论多流于零乱,缺乏系统的考证和分析的境况。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实质(不论措辞如何)取得了共识,没有充分论证甚至相互辩驳和考证的必要。再者西方公司产权自始即极为明确,并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没有必要再煞费苦心地对其性质进行辨别,否则只能是多此一举”; “在法律上都没有也无需对企业公司或法人的财产权及其性质作出规定,只需规定这些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可以取得和行使所有权”,“公司为谁‘取得’所有权?当然是股东”。
面对争议迭起的“产权”,人们不禁要问“产权”究竟是什么?会让国人如此醉心又如此困惑。
对于产权可从和狭义两个方面去认识。狭义的产权,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产权。主要指所有权制度或物权制度,广义的产权即我们今天所说的现代产权,是以所有制为基础,由数项权利集合而成的,包括物权、债权、法人和企业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利。可见,产权从其本质上讲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 并不是单指某一项权利。现代产权制度是以“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为标志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原本是在企业改革过程中针对企业财产权属不清,责任不明的实际情况,引入了产权的概念。可是人们在研究产权时却又总是畏首畏尾,不敢触及产权的实质性问题——所有权的归属,有意或无意的制造一些模糊的概念,使人们对产权的认识陷入模糊概念的重复之中。似乎所有权的归属本不应属于产权理论的研究范畴,似乎在产权理论的研究过程中涉及到所有权就会动摇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产权理论研究的这种顾忌,必然导致谈及产权时脱离实际的高谈阔论,解决具体的产权问题时则又手足无措、无能为力。在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叶公好龙”现象,很值得我们去细细品味。
与产权比较而言,所有权有应该是国人非常熟悉的一个概念了,可是,由于立法及司法的原因,所有权也依然未能完全从抽象的概念中走出,完全溶入法律主体的权利中。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地位是平等的,可实际上又如何呢?法律虽然对所有权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在对所有权进行保护时,根据所有者身份的不同,保护的力度及措施也相应的有所不同,使得法律规定的这种权利只能停留在法律条文之上,所有权只不过是通过立法程序被概念化了而已。
权利存在的价值并不是因为法律条文对它做出了规定,而在于这种权利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去主张,去实现。如果法律规定了若干种权利,但这些权利都是一些无法通过正当的程序去主张、去实现的,而只是一种停留在概念上的权利。那么还会有誰看重这种权利呢?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怎么能树立起来呢?新闻媒体新近披露,河南省宜阳县政府工作人员无视农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在征收农业税过程中,动用非法手段抢粮抢物、伤人毁物、非法拘禁,严重侵犯农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 类似此类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的事例很多,但仅此一例就足以说明,权利概念化对社会的危害。
法学中有一名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法律只规定了权利,却不能对这种权利给予充分的救济,法律也就成了对社会成员无诚信、无权威、无尊严的一纸空文。权利的概念化是法律对社会丧失诚信的重要原因,而法律诚信的丧失,又是社会产生诚信危机的根本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