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致害人协商赔偿或者与受益人协商要求其给予补偿。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致残、牺牲而产生的依法应当赔偿的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一般应该按照“由致害人承担——由受益的个人或者单位支付——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支付或者暂付——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组织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的顺序解决,暂付或者支付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民事追偿权。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致害人要求赔偿。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轻伤以上人身损害,并且有致害人的,可向致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向致害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行为人因伤致残的,除上述费用外,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行为人死亡的,其近亲属除可以向致害人主张行为人死亡前因住院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主张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
(三)提起民事诉讼,向致害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或者给予补偿。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向侵害人主张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没有直接的侵害人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四)寻求国家救济。根据直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身损害时,申请人在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后,可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生活补助或给予抚恤。对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地均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救治。另外,对于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的人员,可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伤残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伤残待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