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各岗位人员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人为其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依据本规程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个人岗位描述由上级提前制定,在工作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要不断修正,修正条款附在原文件后,双方签字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考核对象在直接上级的指导下,根据岗位要求和上级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计划拟定《个人年度目标计划书》,经直接上级审定签字后成为岗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个人年度目标计划书》应包括预算内容。
第十四条:考核对象按照《个人年度目标计划书》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变化情况拟定《个人季度目标计划书》,经直接上级审定签字后成为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个人季度目标计划书》应包括预算内容。
第十五条:在考核期内,如有重要工作任务和目标变化,考核对象须及时将变更情况记录在计划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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