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保持其在当今世界的经济和技术领先的优势,十分注重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一方面,它的立法部门通过制订各种法律和法规,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刺激大型企业从事研究和开发的积极性,使得高新技术成果层出不穷。另一方面,联邦政府还根据政府机构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设立各种项目,通过向小型企业提供资金来帮助其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这其中小型企业投资研究计划(简称SBIR)是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SBIR项目综述
1.项目的建立
1977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开始了SBIR计划,作为一项高风险、高回报研究的价值评估计划,联邦政府机构选择在技术创新、经济增长和就业等方面极具潜力的小型企业,通过设立项目为其提供概念研究和示范阶段的研究开发资金,帮助其创新,并希望借此提高联邦资金的回报率。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型企业创新发展法,作为该法案的一个尝试,SBIR计划开始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该法案的发起者认为,通过将部分资金从那些已经接受了大部分联邦研究资金的大公司和大学转移到小的创新公司,联邦政府可以以较低的经费从事更好的科学研究,小型企业也可以利用项目资金开发出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商业市场进行销售。在SBIR计划出台之前,少于500人的美国小型企业每年仅获得3.5%的政府研究资助和合同。在较保守的体制下工作的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官员不愿意也不可能冒风险将合同给予那些未经验证的小型公司和企业。针对上述情况,新法案规定,每个在1983年拥有1亿美元研究预算的联邦机构应拿出额外R&D资金的0.2%(每年4500万美元)用于小型企业,这使小型企业能获得一定的联邦资金从事研究和开发,联邦政府机构也借此与一个全新的、具有潜力的合同商和承包者进行合作。SBIR计划执行到第6年时,这笔拨款增长到1.25%,1997年更是增长到2.5%(每年达到10亿美元)。
2.背景和特点
任何联邦政府计划和项目都需要定期重新评估。从1982年到现在,国际和国内的商业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使得美国联邦政府感到对SBIR计划进行重新评估显得愈加迫切。1982年,整个美国社会还处在打字机时代,IBM计算机刚刚问世一个月,商业活动的主要媒介是电话和传真,因特网还远未出现。那个时代的公司企业基本上是独自依赖自己的研究实验室进行研究和开发。联邦政府在研究领域的资金投入比今天大得多,这使得这些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和资金从事自己的研究和开发,没有必要将主要精力放在企业的短期市场运作上。那时,贝赫-多尔专利政策和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转让政策出台不久,联邦机构项目的研究成果的商业转化工作还没有开始,现在随处可见的大学研究园和孵化器那时也还没有出现,来自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数量仅为现在的1%,在那种较为简单的环境下,SBIR计划遵循了一个较为简单的线性商业化模式:假定研究过程和商业化阶段是完全孤立的,不考虑每个公司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每个项目都必须从第一阶段开始,即获得一个不超过5万美元的政府资金,对所申请专题的科学性和技术可行性进行研究。如果第一阶段项目获得通过,公司可以继续申请最多50万美元的第二阶段经费,用以开发相应的产品;第二阶段结束后,除非联邦机构自身需要购买这些产品,否则该产品的第三阶段商业化工作将留给私营机构去完成。
3.目的
1982年的法案主要目标原本是为了刺激技术创新,利用小型企业来满足联邦政府的R&D需求,培养和鼓励少数民族和不具优势的人们对技术创新工作的参与,推动私营机构从事联邦政府的R&D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工作。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法案报告系统的要求忽略了创新这个重要内容,仅仅要求联邦机构将所拨预算花掉,并避免复杂的报告要求给小型企业带来负担。
改进措施
1.明确项目目标和优先度
首先,要明确SBIR计划的宗旨是鼓励创新,并且这种创新思想应该是可以在商业产品和政府采购中予以体现。由于不同领域对产品是否成功的衡量有所不同,因此将所有SBIR计划的商业化成果既用于联邦政府采购又用于商业市场的做法,使人们难以看清SBIR计划究竟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传统的SBIR报告格式单调呆板,无法准确反映出SBIR计划在联邦政府和商业市场中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应该由具有各个项目不同的特色的报告来取代。因此,参与SBIR计划的各个联邦机构应该根据各自项目的具体情况,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市场目标,制定并监督SBIR项目的实施。根据现行法律,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完全自主挑选具有高优先级并具有潜在市场需求的SBIR研究课题。如果有较多的SBIR申请项目与联邦机构和管理部门的初衷相符的话,小型企业将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金开展研究,通过SBIR项目,为以后自身的发展做好技术储备。如果SBIR项目正好也与市场需求相吻合,执行这些SBIR项目的小型企业将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
2.建立面向私营企业和政府客户的最终发展方向
SBIR项目应具有尽可能高的商业化成功率,但这些高成功率取决于计划准备的充分与否。因此,在SBIR项目第一阶段,联邦机构就应要求申请人提出产品未来的商业计划,并根据申请课题的商业和技术价值来衡量该产品的商业化前景。商业价值应包括申请者对所研究的创新技术的理解程度、该技术适应商业或联邦政府市场的前景、商业计划的质量、企业现有的技术和特长、是否能够获得其它方面的支持(例如政府和私营机构在商业和技术方面的支持)等等。无论最终的商业化阶段是否会发生在SBIR项目的框架之下,在SBIR计划的各个阶段对每个项目的商业化技术前景作出评估是十分必要的。市场对创新产品价值的判断比联邦政府官员的判断更重要,是否有较大的商业客户愿意加入SBIR项目第二阶段,是该产品能否为市场接受的晴雨表。由于小型企业不具备实现产品商业化的能力,因此一些大的商业客户介入小型企业的开发过程,会使SBIR项目产品的商业化机会大大增加。在对SBIR项目进行评估时,既要考虑是否有潜在的客户愿意购买SBIR项目的产品,也要考虑如果SBIR项目最终符合政府需要,是否会有SBIR项目以外的资金给予商业化的支持。高技术风险投资者、传统的商业客户和为小型企业提供其它支持服务的供应商对SBIR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因此,专家建议在联邦机构内部设立专家顾问组,以协调SBIR项目管理人员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
SBIR项目经费十分有限,仅占目前小型制造业和高技术公司的1%~2%,每年仅能有少数企业能从SBIR项目受益,有限的资源使得它必须充分用于私营企业或者联邦政府感兴趣的项目上。因此,最终批准SBIR项目以前,应在私营部门和联邦政府任务范围内进行广泛的了解,应更多地考虑那些已得到工业界强有力支持并可能带来市场效益或政府采购合同的创新企业,避免那些只为了获取SBIR资金进行纯研究的部门的过多参与。应将小型企业的合同研究与常规的政府采购体系结合起来,这样会使SBIR项目更加注重产品的商业化,如果必要,也许还应对每家公司申请SBIR项目的数量加以限制,并对参与SBIR计划的一些较小的公司给予较优惠的政策。
3.加强与其它项目的合作
一般情况下,一家企业如果仅有很强技术竞争力,但缺乏其它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往往也不容易取得成功。目前美国有许多面向商业的小型企业扶持计划,联邦政府的实验室计划以及各种州和地方政府的资助计划,尽管这些计划仅局限于特定领域的科学研究,但在美国各地培养了大批高技术企业和人员。缺乏流动资金的SBIR项目如果能与这些项目开展某种合作,可以使SBIR项目执行者获得必要的帮助,SBIR项目效果将会更好。
4.联邦机构的改革
专家根据SBIR多年的执行经验,提出了一个新的尝试,即在参与SBIR计划的联邦机构中设立1个示范项目,拿出其7.5%的资金用于小企业。这些新的、较为充足的资金可以鼓励项目官员与最好的小型企业开展合作,这种做法还可以促使已经取得显著成果的SBIR项目参与者为联邦机构从事更多的项目开发和研究工作。这种激励方式比简单的通过SBIR拨款来增强小型企业满足政府需求的能力要更加有效,小企业能获得更多的R&D资金。
5.资金优化
此外,专家们还建议应采取其它方面的改革措施。例如,对于那些刚开始发展的小型企业而言,SBIR第一阶段也许是很好的开始,但是由于SBIR计划第一阶段的资金太少,使得许多稍大些的公司和企业认为不值得申请。有些公司甚至反映,其申请SBIR项目费用超过了能获得的资金。因此,对SBIR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申请者的考虑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吸引高质量的申请者,应扩大SBIR第二阶段项目的申请范围,向那些并未经过项目第一阶段的企业敞开大门,当然这些企业应该能证明它们利用自己或其它资金来源取得了类似的SBIR项目的研究进展。
SBIR项目的设计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既要考虑资助那些能很快进入市场的设计,同时也应对那些更复杂、需要更长时间的创新技术予以支持。如果能批准一些数目较少但资助金额较高的项目,可能比在同一年中为同一个企业提供多个小的资助项目要更加有效。
6.强化管理
一个强有力的SBIR项目需要有强有力的管理,这种管理应该包括对申请单位的严格评估,对获资助者的监督以及对项目结果的仔细审核等。
未来的发展
由于SBIR计划的单个项目与其它同类项目相比太小,加之较弱的SBIR项目管理和项目评估,有关部门对SBIR执行情况的了解比对其它任何同类项目的了解都要少得多。美国审计总署现在正与小型企业管理局一起,就如何自由选择执行SBIR项目的公司以及如何衡量这些项目发展目标进行探讨,力图达成某种共识。SBIR计划将于近期推出一个用于项目评估标准的新数据库,但如果主管部门无法就衡量项目好坏的数据标准达成一致,项目执行企业不能按标准格式提供这些必要的数据,加上主管部门不能对项目的评估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获得稳定的评估费用,那么这个数据库不会对SBIR项目的改进和发展有多大的帮助。
专家们建议,SBIR计划应该向私营机构学习如何在不冒犯客户并保护客户隐私权的情况下进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应充分运用目前飞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和众多复杂的分析工具,最大程度地获取项目的收益。
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目前已经开始研究SBIR计划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如何最好和最大程度地利用SBIR的资金5个人的小公司和50个人的大公司是否应面对相同的SBIR资助标准在SBIR项目下,如果一个企业可以有资格获得2000万美元或更多的资金时,是否仍然被看作小企业?怎样才能使小型企业通过该项目开始自身事业的腾飞?有没有通过SBIR项目为小型企业与联邦机构和主要合同商建立起联系的办法等等。
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的资助计划,SBIR项目已经走过了一段相当长的发展道路,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亦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由于缺少相关的联系和真正来自外部的评价,加上SBIR项目的管理采用的是尽可能集中利益和尽可能分散花费的策略,这样使得那些利益的既得者会坚持维护现有的体制,承担较少花费的部门也不会因为负担太重而积极要求对SBIR项目进行改革,来自SBIR自身改革的动力不大。美国有关专家指出,要想使SBIR项目能为国家经济带来更有效的成果和更多的利益,美国联邦政府应该积极致力于SBIR项目自身的改革和完善,重新发挥联邦政府机构在小型企业创新方面的推动作用。
摘自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00 No.2
转自:无锡技术创新网
。(中华企业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