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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士康事件"看传媒与企业的关系
2006年09月13日 17:40 richeschina 浏览次数:2458

报道富士康"超时加班" 两记者遭天价索赔3000万
作者:王吉陆 时间:2006年08月28日 15:34:05 来源:南方都市报

核心提示: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属下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记者王佑没有想到,6月采写的两篇报道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影响,房产被查封、存款被冻结、对方要向她索赔2000万,“我几辈子也还不清”。
  6月15日和22日,《第一财经日报》(以下简称《一财》)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两篇报道,揭露台湾首富郭台铭在大陆投资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富士康认为报道不实,侵害其名誉权,其法人公司鸿富锦公司7月初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佑和《一财》编委翁宝,索赔3000万,其中王佑2000万,翁宝1000万,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了两人的房产、汽车和存款。据了解,这是目前中国大陆向媒体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越过报社直接向记者起诉并查封记者私有财产的案件。

  富士康的起诉理由
  “该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严重不符。多处使用了‘逃离’、‘特殊管理’、‘残酷’、‘乱窜’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对原告员工的工作环境妄加贬损性的评论。使广大读者对原告及其经营的‘富士康’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

  从“超时加班”到“血汗工厂”
  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记者王佑采写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以一名富士康普通员工的口述实录形式,揭示了长期以来该集团在深圳代工厂所雇佣的20万员工中间,普遍存在的超时加班及公司工资等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弊端等事实。王佑表示,采访过程中,她通过网络渠道联系采访了多名富士康员工,有完整的采访记录;还向富士康集团外联部确认了核心事实,根据外联部工作人员的口述录音,进一步修改了文章。
  巧合的是,就在6月14日,各大网站转载了英国《星期日邮报》的文章《苹果中国代工厂探秘:女工日工作15小时月薪300》,文章就是以富士康为背景。很多网站把两篇文章一起做了专题,更有网站把富士康称为“血汗工厂”。
  富士康随即在深圳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一些主流媒体公开工厂现状,其间,多家媒体进行了追踪报道,不少报道与《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相符合。
  “编委会经过讨论,决定派王佑再做跟进报道”,翁宝说。6月22日,《第一财经日报》又刊发了《富士康离职员工:底薪很低福利很好》。报道中,该厂员工表示,像富士康这样庞大的企业,其规模效应所带来的工人待遇,也有比一般中小代工厂优越的一面。
  6月30日,富士康两位代表到《第一财经日报》约谈翁宝和王佑,“他们说报道让他们很被动,希望我们不要继续”,王佑表示,“但是没有对文章的真实性提出相关质疑”。翁宝说,双方此次谈话氛围是愉快的,“我们还约了再次见面,但是双方日程没安排好”。
  富士康两位代表之一、富士康旗下子公司赛博市场总部副总李广在与记者的通话中表示,不经过公司同意,不方便接受采访。

  记者私人财产遭法院查封
  翁宝和王佑都没有想到,双方没有再次会面,迎接他们的却是诉讼、巨额的赔偿诉求和财产的被查封。
  据报道,7月4日,鸿海集团董事长、台湾首富郭台铭在日本表示,富士康正在考虑是否对英国一家媒体提起诉讼。这个表态之后几天,诉讼落到了翁宝和王佑的头上。
  民事起诉状中,鸿富锦称:“王佑的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严重不符。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鸿富锦提出了3000万的赔偿要求,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查封翁宝和王佑的相关财产。

  《一财》公开支持记者
  针对富士康工作环境的报道引起强烈反响之后,苹果公司派出庞大的调查团,进驻富士康展开调查。
  8月18日,苹果公司发布了一份报告称:富士康复杂的工资结构,明显违反了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SupplierCodeofConduct》相关要求。富士康员工的加班时间超过了《行为法则》有关最高每周工作60小时、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
  而富士康和《一财》之间,“8月8日,富士康曾给报社发了一份律师函,特意提醒‘贵报社并未列为被告,敬请留意’”,翁宝说,另一方面,“目前我们未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一财》管理层对自己的记者表示出绝对的支持,在即将发表的公开回复函中表示,“王佑记者的报道属于职务行为,本报将坚决站在王佑和翁宝的背后,支持其二人全力应对诉讼。贵司将翁宝列为被告,与法不符,本报郑重向贵司要求撤销对翁宝的起诉;同时解除对翁宝和王佑个人财产的查封。针对查封二人财产行为,本报表示强烈谴责。我们相信,贵司这种以公司组织行为针对记者个人的做法,势必引发中国新闻界的公愤。”

  台湾同类诉讼的复制?
  鸿海在台湾也提起过同样的诉讼。2004年4月29日,台湾《工商时报》刊出记者旷文琪的一篇报道,提及鸿海连接器报价七美元,遭竞争对手耳语打击,鸿海认为文中暗指鸿海产品价格高、质量有问题,其商业利益损失达3000万元新台币,于当年5月向法院申请假扣押旷文琪财产获准。
  此事引起了台湾新闻界的强烈反弹,时任台湾记者协会会长吕东熹说:“记协发表声明谴责鸿海,同时发动新闻界联署,四天之内近千人参加联署。”强大压力下,鸿海撤销诉讼,2004年12月20日和《工商时报》及旷文琪达成和解。吕东熹认为,鸿海最后撤诉,也有来自国际上的压力,“鸿海是国际企业,我们声明准备通过国际媒体要求世界各国将鸿海的产品列为拒绝往来户。果然,鸿海立即托人与我们接洽、解释,最后和解落幕”。
  吕东熹说,“本案对财经记者的阴影仍然存在,旷文琪事件发生后,私底下虽然有部分财经记者表达声援,但都不敢正式出面,参与联署的财经记者也不多。一方面可能财经记者与大财团原本就存在亲密关系,但实际上还是忌惮着财团的压力”。

  专家说法“这是一种震慑、淫威”
  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称此案的诉讼对象完全错误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将记者个人列为被告的做法很少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乃蔚认为,列记者个人就是为了整垮记者个人,不愿意得罪报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则认为这个案子很荒唐,“大企业应该接受公众和媒体严格的监督。最荒唐的在于诉讼的对象不是媒体本身,而是记者,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另外,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做一个基本的审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个人的财产,给人的感觉是任何一个环节都留下了严重的错误”。
  贺卫方说,中国的法治刚刚起步,有时候会让一些人觉得只要有办法把路摊平,搞掂,什么事都能做到。“而他们又有强大的阵容和财力,实际上迄今为止,他们的判断是对的”。
  “这是一种震慑、淫威”,贺卫方说,“他是要用这样一种方式使其他的媒体产生一种寒蝉效应,我想这也是案件处理中司法界必须要考量的问题,如果媒体对企业行为、政府行为都不敢去发表批评性的意见,那不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这个案子无论结果如何,到目前让人非常忧虑”。
  贺卫方觉得西方国家处理这类案子的经验值得借鉴,“是否立案应该有一个相当严格的审查,比如是不是有实际恶意的证据,诉讼方必须要提交证据表明,被诉方明知道所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还要把报道发表,才能构成一个立案的条件”。
  “最后会不会判3000万?我觉得不大可能”,贺卫方根据自己研究众多案例的经验说,“诉讼人狮子大开口,最后的判决往往都很少。但是非常讨厌的是,我们国家法院在受理这种案子时,是按标的额来收取诉讼费,主张的越多,法院的收益越大。这个案子我估计有20万以上。最后判决数额很少,比如赔偿30万,但诉讼费是按3000万收取的,而诉讼费又往往是由败诉一方缴纳,等于如果两个记者败诉,不管判赔多少,他们要付出的代价相当大”。
(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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