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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公司声讨李保田的背后
2006年08月27日 20:28 xisheng 浏览次数:2810

 


影视公司声讨李保田的背后
刘兴成




    2006年8月1日,《新京报》以《〈钦差大臣〉风波再续》为题报道,演员李保田起诉《钦差大臣》剧组违约扩充3集内容,索赔190万之后,《钦差大臣》制片方称李保田为“戏霸”。同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在10余家影视公司负责人共同声讨李保田的媒体见面会上,《钦差大臣》投资方抨击李保田“男盗女娼”,其他影视公司则批评耍大牌的演员是害群之马,危害整个行业。
违约、“注水”与诽谤满天飞
    李保田以违约为理由起诉《钦差大臣》投资方,并指责投资方将30集扩充为33集的行为是“注水”。投资方则指控李保田恶人先告状,李保田违约在先,造成投资方1000多万元损失,李保田是在诽谤。
    我们先算一笔经济帐:李保田30集的片酬为300万元,每集10万元。变为33集后片酬跌为每集约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投资方扩充为33集的代价,是另付给李保田每集30万元再加100万元违约金共190万元,李保田的片酬升为每集近15万元。只是我们不知投资方多发行3集《钦差大臣》的收入能增加多少。
    李保田根据合同起诉《钦差大臣》投资方,是李保田的权利,谁是谁非自有法院公断。若投资方认为李保田有违约行为,投资方可以与李保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有权提起反诉;若投资方认为李保田将扩充3集内容描述为“注水”的行为构成诽谤,投资方既有权协商,又有权用法律手段追究李保田的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正当权利,谁都剥夺不了,但权利人也有权放弃行使权利。在媒体上违约、“注水”与诽谤满天飞,不能给争议各方一个确定和圆满的答案。



演员与影视投资方的利益博奕



    近来影视圈内讧不断,大家撕破脸皮谩骂攻击,这样能解决问题吗?以谩骂攻击的方式解决问题,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大家都受到伤害,会出现没有赢家的结局。
    为什么不能理性、建设性地解决其中的利益博奕呢?影视投资方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是天经地义的,而演员保护自己的艺术形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可厚非。关键要用什么样的游戏规则调节参与方的利益,达到利益平衡与和谐。
    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人都可以替代,离了谁地球都可以照转,演员也不例外。如果演员耍大牌,签约协商时提出投资方无法接受的条件,说明投资方不认可该演员的价值,该演员不适合投资方,投资方完全可以放弃,转而签约最适合自己的演员。
    签约时如果充分运用经纪人和律师的专业知识,将合同起草得更为明确、公平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合同方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就会防患于未然,事后发生纠纷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万一发生了纠纷也容易解决。
    要从根本上解决投资方和演员的利益分歧,要将投资方和演员的利益捆在一起,在演员与投资方共担风险上有所创新。如可根据收视率或票房收入确定演员的报酬,演员在影视剧项目公司中作为人力资源入股等。
    影视业应建立运作良好的行业协会,用于维护影视业的整体利益,在影视业倡导职业精神,监督影视业行业自律。



影视投资方与演员在争夺话语权



    在一般的投资领域,资本几乎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而在影视业,演员和导演拥有很大的话语权,这会让资本有些不习惯,难免有争夺话语权的冲动和尝试。
    视公司有权利召集媒体见面会,文明地声讨李保田的不是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我们只是希望影视公司今后在出席媒体见面会之前准备得更充分一些,对行业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有所建树,多提一些能够共赢的解决方案,少一些人身攻击。
    用“戏霸”和“男盗女娼”描绘李保田,是典型的“扣帽子”和“打棍子”的“文革”遗风。影视公司以不当的方式争夺话语权,已先输一着。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没有权利以侮辱的方式声讨任何一位公民,不管这位公民是李保田,还是张保田。(作者为律师、经济师)

刘兴成联系方式
E-mail:xc-liu@163.net
手机:13911289599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人济山庄1—1606 室
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
邮编: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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