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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出口中的新风险值得注意
2006年04月13日 06:29 czlawyer 浏览次数:3107

一、外贸公司的一般出口业务即相应风险特点
一般而言,可以把外贸出口业务简单地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自营出口,也就是外贸公司从国内供货厂家购入产品,在卖给国外客户,据以赚取价差;二是代理出口,即外贸公司仅作为代理人将国内供货厂家所有的产品卖给国外客户,按百分比赚取代理费。在风险责任划分上,自营时,外贸公司承担对内和对外的两个合同的责任,风险大但收益高;代理业务则外贸公司风险小但收益低,所以两种业务从风险和收益的对比上来说是相对平衡的。
在退税操作上,自营时,由外贸公司具体办理手续,并直接享有退税的利益;而代理出口业务中,外贸公司仅负责收回“两单”,由委托方办理退税手续并享有退税的利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代理业务中,不应该由外贸公司办理退税手续并享有退税的利益。这就意味着通过退税操作的方法,可以反推出业务的性质。——这点极为重要,退税操作的方法在某种条件下可以成为判定外贸公司风险和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二、最近,由于外贸业界竞争的加剧和业务操作的复杂化,在一些外贸公司的“外贸代理”出口业务中,出现了一些特殊的业务操作需要,已经会引起了法律上的风险。
以下就是一起真实的案例:
1999年10月,针织厂与公司签订名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合同,双方约定:由针织厂为贸易公司提供服装。1999年11月9日由针织厂送货至上海指定仓库;质量以资料及样衣确认意见为准;出货后20天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代扣辅料款)。签约后,针织厂按贸易公司的要求向贸易公司交付了总价款为70万元的定作物。贸易公司要求针织厂向某外贸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贸易公司提供的辅料款、部分面料款10万元,贸易公司实际应付针织厂价款60万元。
贸易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代理协议”,该协议载明,贸易公司委托某外贸公司为其代理出口服装,代理费按出口发票金额千分之一点五计提。某外贸公司在出货收汇后扣除有关费用后向工厂支付货款,同时扣除贸易公司已付工厂的启动金额及退税款部分的二个半月利息。
某外贸公司出口并收汇后,于2000年1月根据贸易公司的要求向针织厂直接支50万元。2000年2月3日,贸易公司向某外贸公司出具申请书一份,要求某外贸公司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他,并承诺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与工厂的法律纠纷。同月12日,某外贸公司支付给贸易公司余款10万元。贸易公司收款后未向针织厂支付价款。针织厂要款不着,遂起诉了某外贸公司和贸易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织厂与贸易公司所订合同约定针织厂按照贸易公司的要求制作提供服装,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贸易公司欠款未付是引起纠纷的原因,贸易公司应向针织厂给付所欠价款并偿付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针织厂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某外贸公司与针织厂存在买卖关系,针织厂根据贸易公司请求直接向某外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外贸公司虽予以接受但并不足以证明针织厂直接与某外贸公司发生了加工承揽关系。某外贸公司是基于其与贸易公司存在代理出口关系而接受贸易公司委托代为向针织厂付款。从针织厂提供的现有证据看,某外贸公司本身并没有向针织厂给付价款的义务,且某外贸公司已向贸易公司付清了该笔出口业务的货款。故对针织厂要求某外贸公司承担给付欠款责任的诉请,法院判决驳回。
三、特殊的代理业务应该注意的问题
虽然在以上的案例中,外贸公司借助律师的帮助逃过了一劫,但外贸公司和独立的贸易公司之间进行这样的“外贸代理”业务操作所产生反映出的法律关系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风险依然存在。
首先看此类业务的出现过程:通常是由这些神通广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贸易公司找好了国外的客户,并与之谈妥了出口业务的各项条件;然后它又联系了生产厂家,确定了收购货源的各项条件。但是因其本身无进出口经营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出口,于是他们请求外贸公司代其与外商签约并履行出口手续。对外贸公司而言,这显然应该是一项“代理出口”业务,但事情的发展往往会超出人们的简单认识。
前面已经提过,“代理出口”业务中,外贸公司仅负责收回“两单”,而应由委托方办理退税手续并享有退税的利益,所以在操作业务时理应由“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自行退税。但问题是:由于大多数找外贸公司作“代理业务”的贸易公司根本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而他们又急于想获取退税的好处。于是,他们便要求外贸公司采用以下的方式进行操作:让货源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收汇后由外贸公司将货款支付给这些贸易公司,并由外贸公司办理退税手续后,以某种事先的约定(例如以出口换汇比确定盈利水平),在外贸公司和贸易公司之间瓜分收益。
至此,一项原本应为“代理”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却变成了外贸公司完全的“自营”方式。对于外贸公司而言,实际盈利水平并没有增加,风险却大大增加。——例如,如果这些贸易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向货源工厂支付货款,那么这些工厂就会转而凭借手中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外贸公司实际办理退税手续来向外贸公司直接主张货款。很显然,外贸公司会面临尴尬的境地。如果外贸公司在操作中没有留下对自己十分有利的,而且还要是非常充分的书面证据,那么,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不会一直这样乐观。(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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