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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
2006年03月02日 09:00
davihan
浏览次数:1769
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处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动[1998]104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
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部长签署一项新法令,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带有木质包装材料和木质铺垫材料(以下简称木质包装)的货物,在到达美国港口时,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美国前经过了熏蒸处理、热处理或者防腐剂处理;如果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无木质包装的证明。其目的是防止光肩星天牛(Anoplophora glabripennis)等林木害虫随木质包装传入美国。违反此法令的货物将被禁止入境,或者在美方认可的条件下,拆除并销毁木质包装。此法令自签署之日起,宽限期为90天。即从1998年12月17日起,离开中国口岸、目的地为美国的中国货物将按此规定执行。如12月17日前离开中国某一港口后又进入中国另一口岸,包括经香港转口美国,并于12月17日以后离港赴美的货物,也按此规定执行。
为做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工作,保证输美货物顺利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808号)及《关于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以及改进包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702号),国家局制定了《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附件:
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工作,保证输美货物顺利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808号)和《关于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以及改进包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70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输美货物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
第三条 目的地为美国的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含途径香港转口美国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或有关企业在木质包装盛装货物前,持有关单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机构改革完成前,指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下同)报检。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受理报检后,对热处理、熏蒸处理、防腐剂处理或其他经美方认可的处理进行监督,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凭“熏蒸/消毒证书”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向海关办理出境通关手续。
第五条 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从源头抓起,尽量在木质包装材料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要对输美货物木质包装的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具备除害处理条件的专门生产出口木质包装的企业和有独立包装车间的生产企业进行核定,并视情况确认输美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监管厂(库);在监管厂(库)存放的木质包装材料可实行集中除害处理,在出厂(库)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确认无活虫感染的情况下,分批核销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须对从事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单位进行考核认可,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承担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技术要求》(附后)进行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其使用的药剂和检测仪器进行确认,并对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发现除害处理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要责令处理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重新处理。
第八条 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未经除害处理运达出境口岸需改换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按规定监督处理,经处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第九条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输美货物木质包装,一般应在签发“熏蒸/消毒证书”后的21天内装运出境,超过期限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发现感染活虫的,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重新处理。
第十条 对使用木质包装的输美货物,未取得“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机构改革完成前,指商检部门)不得接受货物的报验。
第十一条 今后如其他国家有类似检疫处理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技术要求(试行)
为了保证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效果和安全,根据《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808号)和《关于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以及改进包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702号)精神,制定本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输美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除害处理。
2 技术依据
本技术要求的主要依据是美国《植物保护与植物检疫处理手册》(1996年版)和《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1997年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编)。
3 除害处理方法
本要求目前只包括熏蒸处理和热处理两种处理方法。其他经美方认可的处理措施另行发布。
3.1 熏蒸处理
3.1.1 熏蒸剂
必须是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农药注册登记证)齐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
3.1.1.1 溴甲烷:含量不低于98%:
3.1.1.2 硫酰氟:含量不低于95%: .
3.1.1.3 磷化铝:有效含量不低于56%:
3.1.2 熏蒸帐幕
3.1.2.1 聚乙烯帐幕:厚度0.15mm以上,最多可以重复使用6次;
3.1.2.2 聚氯乙烯帐幕:厚度0.19mm以上,最多可以重复使用6次;
3.1.2.3 双面挂胶苫布:可多次重复使用。
3.1.3 器材
3.1.3.1 熏蒸剂气体浓度检测仪:热导式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灵敏度1g/m3;磷化氢气体浓度检测管,100-2000ppm;
3.1.3.2 熏蒸剂气化器;气化器出口气体温度不低于20℃;
3.1.3.3 磅秤:O-150kg,感量0.1kg;
3.1.3.4 温度计:O-100℃。
3.1.4 技术指标
3.1.4.1溴甲烷常压熏蒸:
温度
(℃) 剂量
g/m3 密闭时间
(hr) 散气前最低浓度
g/m3
≥21 48 24 24
4.5—20.5 80 24 40
3.1.4.2硫酰氟常压熏蒸:
温度
(℃) 剂量
g/m3 密闭时间
(hr) 散气前最低浓度
g/m3
≥2l 64 24 32
15.5-20.5 64 24 32
10-15 80 24 40
4.5—9.5
104
或80 24
32 52
40
3.1.4.3磷化氢帐幕熏蒸:
温度
(℃) 剂量(磷化氢)
g/m3 密闭时间
(天) 散气前最低浓度
(ppm)
≥4.5 1.17 3 225
3.1.5 熏蒸补救措施
溴甲烷、硫酰氟常压熏蒸,散气前要求最低浓度值——实际检测浓度值≤5 g/m3的,延长熏蒸时间8-12小时,>5 g/m3的,须补充投药,并延长熏蒸时间12—24小时。补充投药前,应重新查补漏洞。补充投药量计算公式:
补充投药公斤数=低于所要求的最低浓度数(g/m3)×2.0×熏蒸体积(m3)÷1000。
3.1.6 熏蒸温度
熏蒸前必须测试货物内部和大气温度,以确定熏蒸温度和选定投药剂量。气温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内或高于货物内部温度,以货物内部温度作为熏蒸温度;气温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上,则以货物内部温度和气温的平均值为熏蒸温度。熏蒸温度低于规定温度时,应移至库房内升温后熏蒸。
3.1.7 熏蒸注意事项
3.1.7.1 不宜用溴甲烷熏蒸的货物:
含有橡胶部件的精密电子仪器设备;
黄油、猪油、脂肪(除非保存于密封的铁罐内);
骨粉;
木炭、硅藻土;
羽毛、毛毯、马毛制品、羽绒枕头、毛毯衬料、牦牛毛毯;
含硫量高的纸张、专业用纸和新闻用纸的纸浆;
碘盐、含硫或硫化物盐块;
皮货,特别是小山羊皮;
照相药品(不包括胶卷和X-光胶片),印相纸和制图用纸;
橡胶制品,特别是发泡橡胶、海绵和再生橡胶等;
大豆粉、全麦面粉和其他蛋白质含量高的面粉;
毛料制品,特别是安哥拉呢,软毛绒线、毛衣、人造纤维布。
3.1.7.2 不能用硫酰氟熏蒸的货物:粮谷、食品等。
3.1.7.3 不能用磷化氢熏蒸的货物:含铜、铜合金、黄铜、金和银的一切仪器设备及某些复写纸和未经冲洗的照相胶片等。
3.2 热处理
3.2.1 热处理器材:木材烘干窑及温湿度测试计录装置,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可。
3.2.2 热处理技术指标:
干球温度
(℃) 干湿球温
度差(℃) 相对湿度
(%) 木材含水
量(%) 木板厚度
(cm) 处理时间
(hrs)
60
3.9
82
13.8
2.5
5.0
7.6 3
5
7
54.4
8.8
60
9.4
2.5
5.0
7.6 10
12
14
51.7
8.4
61
9.7
2.5
5.0
7.6 46
48
50
注:干球温度:指木材中心必须达到的温度;
处理时间:指木材中心温度达到所要求的干球温度后,还必须持续处理的时间。
4 检疫除害处理效果评定
4.1熏蒸处理
散气前,毒气浓度检测值等于或大于要求的最低浓度值的,视为熏蒸处理合格,签发处理结果单。
4.2 热处理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干球温度标准后,达到规定的处理时间,即为处理合格,签发处理结果单。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
关于对输加拿大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903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包装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
1998年11月4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发布法令,自1999年1月4日起(法令生效日)加拿大将对所有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抵达加港口的货物木质包装实行新的检疫措施,以防止光肩星天牛传入加拿大。
加这一法令要求,自生效之日起,来自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程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加拿大境内前已采取过下列任何一种处理措施:1、热处理;2、熏蒸;3、防腐处理;4、其他加食品检验署认可的处理措施。法令要求输加货物的木质包装必须完全没有树皮、可见的虫害及活虫痕迹;此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必须附有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的证明。违规货物将被加方整批扣留或禁止入境。
为保证我输加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经济损失,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8年10月2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808号)。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于1998年11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以及改进包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702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8年11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动[1998]104号)。上述通知和办法均适用于我输加货物(《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中第五条除外)。因此,凡是1999年1月4日以后运抵加拿大的中国货物木质包装,企业均应参照上述通知和办法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凭熏蒸/消毒证书向海关办理出境通关手续,海关凭相应证书放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
《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检动[1998]121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我国货物顺利出口,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帐幕熏蒸操作规程》、《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和《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帐幕熏蒸操作规程
3、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4、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
附件1
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熏蒸消毒质量和操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改革完成前,指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
(二)具备合格有效、符合熏蒸消毒处理操作规程要求的熏蒸消毒器材和检测仪器设备,以及安全防护器具和急救措施;
(三)具有从事熏蒸消毒作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熏蒸消毒工作程序和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上述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和现场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熏蒸消毒资格证书。
申请承担大船随航熏蒸业务的单位,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考核后,还须报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
未取得熏蒸消毒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工作。
第四条 熏蒸消毒单位的现场操作人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熏蒸消毒作业证,持证上岗作业。
第五条 熏蒸消毒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熏蒸消毒单位每年审核一次,因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条件的,提前撤销熏蒸消毒资格证书。
第六条 熏蒸消毒单位在实施熏蒸消毒前应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熏蒸消毒方案,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严格按照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熏蒸消毒处理。
第七条 熏蒸期间,熏蒸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熏蒸警示标志。
第八条 熏蒸消毒单位对熏蒸消毒过程进行记录,熏蒸消毒完毕,应准确填写“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种仪器设备的准确可靠性、药剂的有效性以及安全防护措施,检测熏蒸消毒效果,验证“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申请,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第十条 熏蒸消毒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擅自减少投药或缩短处理时间等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消毒处理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视情节予以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熏蒸消毒资格。
第十一条 “熏蒸消毒资格证书”、“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格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1年4月23日发的《口岸植物检疫熏蒸处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熏蒸消毒资格证书
编 号:
:
经审查考核,你单位符合熏蒸消毒技术要求,允许从事:
口出入境检验检疫一般熏蒸消毒业务
口大船随航熏蒸业务
特发此证
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编号:
熏蒸消毒单位
委托单位
被处理物名称 数量和体积
标记麦码 熏蒸消毒场所
处理方法 药剂及浓度
施药时间
散气时间 处理时间
及温度
现场责责人 收费总值
备
注
熏蒸消毒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两联,一联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一联熏蒸消毒单位备查。
附件2
帐幕熏蒸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出入境植物、植物产品、木制品及木包装材料等的帐幕熏蒸处理。
2 药剂
帷幕熏蒸使用的常用药剂有:溴甲烷、硫酰氟、磷化氢或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配合制剂等,熏蒸剂的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其生产厂家必需三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
3 器材
3.1 帐幕:
聚乙烯帐幕:厚度0.15mm以上,最多可以重复使用6次;
双面挂胶帐幕:如外观无破损,可多次重复使用。
聚氯乙烯帐幕:厚度0.19mm以上,最多可以重复使用6次;
3.2 熏蒸剂气体检漏及浓度检测仪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或国外同类热导式气体浓度检测仪器(灵敏度不低于1g/m3);卤素检漏仪;磷化氢或环氧乙烷检测管。
3.3 气化器:气化器出口的熏蒸剂气体温度不低于20℃。
3.4 电风扇:溴甲烷熏蒸种子、苗木或鲜活植物产品时,必须使用电风扇,以便在短时间内将熏蒸剂气体与空气混匀。每分钟循环风量应等同于熏蒸总体积。单个电风扇的风量以不大于70m3/分钟为宜;如果熏蒸体积大于70m3,则相应地增加电风扇的数量。
3.5 其他器材:磷化铝盛药盘或药罐、投药管、钢瓶接嘴、测毒采样管、测温仪(温度计)、计算器、卷尺、磅秤、沙袋或水袋(直径不小于15cm)、粘胶带、剪刀、支架和防毒面具等。
4 熏蒸场所
通风良好的库房或背风的露天场地,是合适的熏蒸场所。风力大于5级以上的地方不能进行熏蒸。必须具备平整无缝干净的水泥、三合土或沥青地面;其它地面如平整的泥土地面应进行六面封。
种苗、水果和蔬菜等鲜活货物,其熏蒸场所应避免30℃以上的高温和阳光直接照射。
熏蒸场所和工作区以及生活区之间要完全隔离开,并要保证间隔50米以上的距离。固定的熏蒸场所离工作区或生活区的距离应该更远。
5 准备工作
5.1 拟定熏蒸方案:了解熏蒸场所是否适宜熏蒸;了解货物种类、品名、数(重)量、体积、包装及堆垛情况;了解当日天气情况,估计熏蒸时的大气温度;查阅相关技术要求(了解合同、信用证的有关要求,国外植物检疫部门的熏蒸要求,或向当地检验检疫机关咨询)。根据前述情况和查阅的技术要求拟定熏蒸方案,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如果熏蒸场所或货物种类不适宜熏蒸,应拒绝熏蒸。
5.2 检查药剂和器材:根据拟定熏蒸方案准备熏蒸药剂和器材,确认所需药剂和器材已经备齐,有关仪器设备运转正常,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种类正确且有效。
5.3 测定温度及确定熏蒸方案:用数字测温仪分别测定货物内部和大气温度。将感温头插入货物内部或水果、蔬菜的内部中央,并停留10分钟以上,以便准确测定其内部温度。如果气温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内或高于货物内部温度,以货物内部温度作为熏蒸温度;如果气温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上,则以货物内部温度和气温的平均值为准。
熏蒸温度确定后,对拟定的熏蒸方案进行修正,最终确定剂量和密闭熏蒸时间。
5.4 检查货物包装:如果被熏蒸货物使用不透气或透气性不好的包装材料,应卸下不透气或透气不好的包装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能够确保熏蒸剂气体比较容易地扩散穿透进入被熏蒸货物的内部。
5.5 安放电风扇:如果进行种子、苗木、水果或蔬菜等鲜活货物的熏蒸,一定要安放电风扇。总堆垛小于70m3的,可以根据其体积大小选择一个风量合适的电风扇,安放于堆垛一端顶部面朝堆垛的另一端。如果要安放两个电风扇,则堆垛一端顶部安放一个电风扇面朝堆垛的另一端,堆垛另一端地面上安放另外一个电风扇面朝堆垛,从而使这两个电风扇吹出的风能够在帐幕内形成循环气流。电风扇要固定牢固。
5.6 安放投药管:根据堆垛的大小和长度,在垛顶均匀放置投药管。堆垛长8m以下的,用溴甲烷或硫酰氟熏蒸,放置1根投药管;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放置2根投药管。超过8m的,用溴甲烷或硫酷氟熏蒸时,每增加6m多放置一根投药管;环氧乙烷和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时,每增加3m,多放置一根投药管。
投药管端部应固定牢固。在没有进行气化投药的情况下,投药管端部要包裹固定数层麻袋片,并在端部上方覆盖一块塑料布。
种苗、水果及蔬菜等鲜活货物的熏蒸,一定要气化投药。堆垛要规范,货堆之间要留有足够的空间。垛顶要平整,而且还要安放支架,使其货物的体积不能超过帐幕覆盖后堆垛总体积的3/4。药管要牢固安放在垛顶风扇的正前方。
投药管安放好后,将投药管同钢瓶嘴进行紧密连接。
5.7 安放测毒采样管:100m3以下的堆垛,在垛前面中部固定1根采样管;lOOm3以上的堆垛,在垛前面上下对角线上均匀固定3根采样管,其中上下2根采样管分别距顶端或地面O.5m。测毒采样管应准确标记。
5.8 苫盖和密封帐幕:将帐幕苫盖在堆垛上,要保证帐幕四周留出0.5m左右的裙边。帐幕裙边应尽量展平,四角处要折叠规整。用双排沙袋交错重叠地沿着垛四周将帐幕平整压实;两个沙袋之间最少重叠lO-20cm。堆垛四角和有测毒采样管及投药管等引出的地方,两排沙袋上还要另外再压一个沙袋。
磷化铝熏蒸时,应先将帐幕苫盖好,然后测量苫盖帐幕后堆垛的体积,并计算总投药量。将磷化铝片剂平均分盛于盛药盘或盛药罐中。每个盛药盘或盛药罐中的磷化铝片数不能超过26片。将已盛好磷化铝片剂或丸剂的盛盘或盛药罐沿堆垛底部四周均匀放置于帐幕内。为了避免雨水可能进入盛药盘中,应将盛药盘垫高并离地lO-20cm。按上述方法用沙袋压封熏蒸帐幕。
种苗、水果或蔬菜等鲜活货物熏蒸时,帐幕苫盖过程中要避免被支架划破。帐幕苫盖好后,要保证堆垛四周有20cm以上的空间,以利于气体的循环。
5.9 测量体积并计算投药量:用卷尺精确测量苫盖帐幕后堆垛的长、宽、高;屋脊形尖顶堆垛,还应测量起脊处距地面的高度。分别计算屋脊形部分的体积和下部长方体的体积,两者相加则为整个堆垛的体积。用熏蒸方案中的剂量乘以堆垛的总体积再除以1000,就是所需投药的总公斤数。
5.10 隔离熏蒸区:用绳索等将熏蒸区同周围隔离开,设立警戒区并张贴或悬挂明显的熏蒸警戒标志。
5.1l 投药前的最后检查
5.11.1 开启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检查是否工作正常。
5.11.2 检查所有的测毒采样管是否正确标记,是否有弯折或破损的地方。
5.11.3 检查熏蒸帐幕是否有孔洞和撕裂的地方,如有要及时修补。
5.11.4 检查熏蒸警戒标志是否张贴或悬挂正确。
5.11.5 检查防毒面具是否准备妥当。
5.11.6 如需气化投药,此时应开启气化器(气化器水温不能低于65℃)。
5.11.7 检查钢瓶瓶嘴是否同投药管进行了牢固紧密的连接,熏蒸钢瓶是否放在了磅秤上。环氧乙烷熏蒸时,检查投药系统是否接地良好。
5.11.8 如果是进行种苗、水果或蔬菜等鲜活货物的熏蒸,此时应开启电风扇,检查是否工作正常;帐幕内空气是否循环畅通。
5.11.9 要求无关人员离开熏蒸现场。
6 投药熏蒸及浓度检测
6.1 投药:钢瓶称重后,减去所需投入的熏蒸剂公斤数,然后在磅秤上重新定位好。投药人员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将钢瓶阀门慢慢打开,过几秒钟后重新关上。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可用卤素检漏仪检查溴甲烷的泄漏)检查投药管所有接头处,看是否有泄漏发生。无泄漏就可以正式开始投药,投药速度掌握在每分钟1-2kg左右。投药完毕,及时关闭钢瓶阀门,并准确记录投药结束时间,即熏蒸正式开始时间。
气温低于15℃或投药量大于3Kg或进行种苗等鲜活货物熏蒸时,应气化投药。进行种苗、水果或蔬菜等鲜活货物熏蒸时,应先开启电风扇然后再开始投药。投药结束后,电风扇继续开启15—30分钟,直到帐幕内各点熏蒸剂气体浓度差小于4 g/m3为止。电风扇开启时间过长,会增大熏蒸剂气体的泄漏。
6.2 检漏:检漏人员戴好防毒面具,手拿卤素检漏仪(或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围绕堆垛四周仔细检查。重点检查堆垛四角、投药管和测毒采样管引出处等帐幕与地面之间的地方,一旦发现泄漏,要立即采取措施封堵。
6.3 浓度测定: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按下列时间检测垛内溴甲烷或硫酰氟气体浓度及其分布。
30分钟的浓度检测:此时的浓度检测结果能够说明堆垛的气密性、渗漏和吸附情况、不正确的药量计算和不当的投药方法。所有上述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此时垛内平均浓度应在投药剂量的78%以上(在非气化投药及没有风扇帮助药剂气体混匀的情况下,不能达到如此高的初始浓度)。
2小时的浓度检测:此次浓度检测结果进一步说明是否有严重的渗漏:货物是否强烈吸附熏蒸剂气体。此时垛内平均浓度应不低于投药剂量的65%。如果浓度检测值比投药剂量的65%还要小很多,则说明泄漏或吸附严重,可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在非气化投药及没有风扇帮助药剂气体混匀的情况下,很难达到如此高的浓度)。
熏蒸结束前的浓度检测:24—48小时的浓度值应为投药剂量的50-30%左右。
6.4 熏蒸补救措施:溴甲烷、硫酰氟常压熏蒸,散气前规定的最低浓度值——实际浓度检测值≤5 g/m3,延长熏蒸时间8-12小时:>5 g/m3的,须补充投药,并延长熏蒸时间12—24小时。补充投药前,应重新查补漏洞。
补充投药量计算公式:补充投药公斤数=低于所要求的最低浓度数(g/m3)×1.6(木包装2.0)×熏蒸体积(m3)÷1000。
种苗、水果或蔬菜鲜活货物的溴甲烷熏蒸,不能采用上述熏蒸补救措施,更不能随意增加投药量或延长熏蒸时间。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或经CT值计算后采用相应的补救措施。
磷化氢熏蒸,如果散气前的浓度检测值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相差不大,可以延长熏蒸时间24小时加以补救,如果散气前的浓度检测值大大低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时,则应重新熏蒸。
7 通风散气
检测并记录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如果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则可以结束熏蒸,并进行通风散气。通风散气时,熏蒸人员戴好防毒面具,先将堆垛两端的熏蒸帐幕揭起,进行通风。2小时以后,熏蒸人员佩戴防毒面具,将熏蒸帐幕全部揭下,彻底通风。12—24小时以后,货物方可搬动。通风不良的地方或水果等鲜活货物熏蒸后的散气,应采用排风设备进行通风散气。
结束通风散气,撤除熏蒸警戒区和警戒标志,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磷化铝残渣和其他废弃物。
填写熏蒸结果报告单,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8 中毒症状及基本救护
熏蒸人员中毒后,会出现头晕、目眩、无力、恶心、呕吐、嗜睡、神经麻木、呼吸困难和昏迷等症状;中毒严重的,甚至会死亡。发现头晕等轻度中毒症伏后,应立即停止熏蒸作业,并移至空气新鲜场所休息,除去污染衣物,大量饮用茶水。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医院抢救。
9 不宜熏蒸的货物
9.1 不宜用溴甲烷熏蒸的货物:
汽车;
精密电子仪器设备;
黄油、猪油、脂肪(除非保存于密封的铁罐内);
发酵粉、骨粉、木炭、硅藻土;
羽毛、毛毯、马毛制品、羽绒枕头、毛毯衬料、牦牛毛毯;
含硫量高的纸张、专业用纸和新闻用纸;
碘盐、含硫或硫化物盐块;
含镁制品;
皮货特别是小山羊皮、皮制家具;
照相药品(不包括胶卷和x一光胶片)、印相纸、制图用纸和银光纸;
橡胶制品,特别是发泡橡胶、海绵和再生橡胶等;
大豆粉、全麦面粉和其他蛋白质含量高的面粉;
毛料制品,特别是安哥拉呢,软毛绒线、毛衣、人造纤维布等。
9.2 不宜用磷化氢熏蒸的货物:
含铜、铜合金、黄铜、金和银的一切仪器设备、装饰品、衣物及某些复写纸和未经冲洗的照相胶片等。
9.3 不宜用硫酰氟熏蒸的货物:
所有食用或饲料用货物。
附件3
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出入境植物、植物产品、木制品及木包装材料等在集装箱中的熏蒸处理,但不适用于种子、苗木、水果及蔬菜等鲜活货物的熏蒸处理。
2 药剂
溴甲烷、硫酰氟、磷化氢是集装箱熏蒸的常用熏蒸剂。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生产厂家必需三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
3 器材
3.1 气化器:气化器出口的熏蒸剂气体温度不低于20℃。
3.2 熏蒸剂气体检漏及浓度检测仪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或国外同类热导式气体浓度检测仪器(灵敏度不低于1g/m3),卤素检漏仪,磷化氢检测管。
3.3 其他器材:磷化铝盛药盘或盛药袋(用无纺布制成)、投药管、集装箱专用投药插针、钢瓶接嘴、测毒采样管、测温仪(温度计)、计算器、磅秤、粘胶带、剪刀和防毒面具等。
4 熏蒸场所
集装箱熏蒸场所应选择在背风且风力不能大于5级的露天场地,与生活和工作区的距离不少于50m。熏蒸场所应固定。被熏蒸集装箱应单层平放于地,熏蒸期间不能挪动。
5 准备工作
5.1 拟定熏蒸方案:了解货物种类、品名、数(重)量、体积、包装等情况;了解当日天气情况,估计熏蒸时的大气温度;查阅相关技术要求(了解合同、信用证的有关要求,国外植物检疫部门的熏蒸要求,或向当地检验检疫机关咨询)。根据前述情况和查阅的技术要求拟定熏蒸方案,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如果熏蒸场所或货物种类不适宜熏蒸,应拒绝熏蒸。
5.2 检查药剂和器材:根据拟定的熏蒸方案准备熏蒸药剂和器材,确认所需药剂和器材已经备齐,有关仪器设备运转正常,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种类正确且有效。
5.3 检查货物包装:如果被熏蒸货物使用不透气或透气性不好的包装材料,应卸下不透气或透气不好的包装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能够确保熏蒸剂气体比较容易地扩散穿透进入被熏蒸货物的内部。
5.4 测定温度及确定熏蒸方案:用数字测温仪分别测定货物内部和大气温度。如果气温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内或高于货物内部温度,以货物内部温度作为熏蒸温度;如果气温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上,则以货物内部温度和气温的平均值为准。
熏蒸温度确定后,对拟定的熏蒸方案进行修正,最终确定剂量和密闭熏蒸时间。
5.5 密封集装箱:如果用磷化氢进行熏蒸,此时应先将所需磷化铝平均分装于数个盛药盘或盛药袋中(每个盛药盘或盛药袋中装磷化铝片不超过26片为好),然后将这些盛药盘或盛药袋均匀地布放于货物的表面或粘挂于集装箱内前后壁上。完成上述过程后,才开始密封集装箱。
对集装箱进行密封,首先应用粘胶带密封集装箱的前后通气孔,然后再关闭集装箱门,检查集装箱门的密封条是否完好,门的四角及中缝是否压封严实;如果不严实,应用粘胶带密封。
5.6 插入集装箱投药专用插针:实装箱密封完成后,在门中缝顶部插入投药专用插针,插入深度应尽量大。如果中缝处不能插入,可选择门边缝项角处插入。投药专用插针插入后,要检查插针处的密封情况,如果密封不好,要用粘胶带堵封。将投药管同钢瓶嘴进行紧密连接。
5.7 张贴警戒标志:在集装箱前后等明显处张贴熏蒸警戒标志。
5.8 投药前的最后检查:
5.8.1 开启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检查是否工作正常。
5.8.2 检查集装箱是否密封完整。
5.8.3 检查熏蒸警戒标志是否张贴或悬挂正确。
5.8.4 检查防毒面具是否准备妥当。
5.8.5 气温低于15℃或投药量大于3kg,应气化投药。如需气化投药,此时应开启气化器(气化器水温不能低于65℃)。
5.8.6 检查钢瓶瓶嘴是否同投药管进行了牢固紧密的连接,钢瓶是否放在磅秤上。
5.8.7 要求无关人员离开熏蒸现场。
6 投药熏蒸及浓度检测
6.1 投药:钢瓶称重后,减去所需投入的熏蒸剂公斤数,然后在磅秤上重新定位好。投药人员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将钢瓶阀门慢慢打开,过几秒钟后重新关上。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可用卤素检漏仪检查溴甲烷的泄漏)检查投药管所有接头处,看是否有泄漏发生。无泄漏就可以正式开始投药,投药速度掌握在每分钟1-2Kg左右,投药完毕,及时关闭钢瓶阀门,并迅速抽出集装箱投药专用插针。准确记录投药结束时间,即熏蒸正式开始时间。
6.2 检漏:检漏人员戴好防毒面具,手拿卤素检漏仪(或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检查集装箱门缝,一旦发现泄漏,要立即采取措施封堵。
6.3浓度测定: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按下列时间检测垛内溴甲烷或硫酰氟气体浓度及其分布。
30分钟的浓度检测:此时的浓度检测结果能够说明集装箱的气密性、渗漏和吸附情况, 不正确的药量计算和不当的投药方法。所有上述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此时箱内浓度应在投药剂量的78%以上(在非气化投药及没有风扇帮助药剂气体混匀的情况下,不能达到如此高的初始浓度)。
2小时的浓度检测:此次浓度检测结果进一步说明是否有严重的渗漏,货物是否强烈吸附熏蒸剂气体。此时垛内平均浓度应不低于投药剂量的65%,如果浓度检测值比投药剂量的65%还要小很多,则说明泄漏或吸附严重,可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在非气化投药及没有风扇帮助药剂气体混匀的情况下,不能达到如此高的浓度)。
熏蒸结束前浓度检测:24—48小时的浓度值应为投药剂量的50-30%左右。
6.4 熏蒸补救措施:溴甲烷、硫酰氟常压熏蒸,散气前规定的最低浓度值——实际浓度检测值≤5 g/m3,延长熏蒸时间8-12小时,>5 g/m3的,须补充投药,并延长熏蒸时间12—24小时。补充投药前,应重新查补漏洞。
补充投药量计算公式:补充投药公斤数=低于所要求的最低浓度数(g/m3)× 1.6(木包装2.0)×熏蒸体积(m3)÷1000
磷化氢熏蒸,如果散气前的浓度检测值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相差不大,可以延长熏蒸
时间24小时加以补救,如果大大低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时,应重新熏蒸。
7 通风散气
检测并记录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如果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则可以结束熏蒸,并进行通风散气。通风散气时,熏蒸人员戴好防毒面具,将集装箱门打开。集装箱门打开后,应有专人值守,严防人员进入集装箱内,并保证集装箱门外20m范围内无人员停留。待12—24小时以后,货物方可搬动。
结束通风散气,撤除熏蒸警戒区和警戒标志,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磷化铝残渣和其他废弃物。
填写熏蒸结果报告单,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8 中毒症状及基本救护
熏蒸人员中毒后,会出现头晕、目眩、无力、恶心、呕吐、嗜睡、神经麻木、呼吸困难和昏迷等症状;中毒严重的,甚至会死亡。发现头晕等轻度中毒症状后,应立即停止熏蒸作业,并移至空气新鲜场所休息,除去污染衣物,大量饮用茶水。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医院抢救。
9 不宜熏蒸的货物
9.1不宜用溴甲烷熏蒸的货物:
汽车;
精密电子仪器设备;
黄油、猪油、脂肪(除非保存于密封的铁罐内);
发酵粉、骨粉、木炭、硅藻土;
羽毛、毛毯、马毛制品、羽绒枕头、毛毯衬料、牦牛毛毯;
含硫量高的纸张、专业用纸和新闻用纸;
碘盐、含硫或硫化物盐块;
含镁制品;
皮货特别是小山羊皮、皮制家具;
照相药品(不包括胶卷和X-光胶片)、印相纸、制图用纸和银光纸;
橡胶制品,特别是发泡橡胶、海绵和再生橡胶等;
大豆粉、全麦面粉和其他蛋白质含量高的面粉;
毛料制品,特别是安哥拉呢,软毛绒线、毛衣、人造纤维布等。
9.2 不宜用磷化氢熏蒸的货物:
含铜、铜合金、黄铜、金和银的一切仪器设备、装饰品、衣物及某些复写纸和未经冲洗的照相胶片等。
9.3 不宜用硫酰氟熏蒸的货物:
所有食用或饲料用货物。
附件4
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出入境植物、植物产品、木制品及木包装材料等在简易熏蒸库内的熏蒸处理。
2 药剂
溴甲烷、硫酰氟、磷化氢是简易熏蒸库熏蒸的常用熏蒸剂。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生产厂家必需三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
3 器材
3.1 气化器:气化器出口的熏蒸剂气体温度不低于20℃。
3.2 熏蒸剂气体检漏及浓度检测仪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或国外同类热导式气体浓度检测仪器(灵敏度不低于1 g/m3);卤素检漏仪;磷化氢检测管。
3.3 电风扇:单个电风扇的风量以不大于60 m3/分钟为宜。如果熏蒸体积大于60 m3,则相应地增加电风扇的数量。总之,所有电风扇每分钟的总风量应等同于熏蒸总体积。最好使用吊扇,将其吊装于熏蒸库的天花板上。
3.4 其他器材:磷化铝盛药盘或盛药袋(用无纺布制成)、投药管、钢瓶接嘴、测毒采样管、测温仪(温度计)、计算器、磅秤、粘胶带、浆糊、牛皮纸或废报纸、剪刀和防毒面具等。
4 简易熏蒸库
简易熏蒸库与生活和工作区的距离不少于50m,其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均无裂缝,通往库房外的一切管线在穿墙处都已封堵严密,否则应用浆糊和牛皮纸进行彻底糊封。库房门窗必须能在外面进行有效密封。库房内有电源供电风扇使用并能在外面控制。简易熏蒸库不能太大,其体积一般不超过120m 3,否则应按正规熏蒸库进行设计,熏蒸库门等能够进行有效的密封,照明灯等能够防爆,并有良好的气化投药、循环、通风排毒、浓度检测和半衰期测试系统等。
5 准备工作
5.1 拟定熏蒸方案:了解货物种类、品名、数(重)量、体积、包装等情况;了解当日天气情况,估计熏蒸时的大气温度;查阅相关技术要求(了解合同、信用证的有关要求,国外植物检疫部门的熏蒸要求,或向当地检验检疫机关咨询)。根据前述情况和查阅的技术要求拟定熏蒸方案,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如果货物种类不适宜熏蒸,应拒绝熏蒸。
5.2 检查药剂和器材:根据拟定的熏蒸方案准备熏蒸药剂和器材,确认所需药剂和器材已经备齐,有关仪器设备运转正常,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种类正确且有效。
5.3 检查货物包装:如果被熏蒸货物使用不透气或透气性不好的包装材料,应卸下不
透气或透气不好的包装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能够确保熏蒸剂气体比较容易地扩散穿透进入被熏蒸货物的内部。
5.4 堆放货物:一般货物,可以堆放在熏蒸库房的两侧,中间留一个60cm左右的通道。货堆和天花板之间的距离不少于60cm。种苗、水果或蔬菜等鲜活货物,应堆放成长2m宽1.2m左右的小堆垛,每层货物之间用垫仓板隔开,以保证熏蒸气体的扩散。堆垛之间应留有50cm左右的通道。货物总体积不能超过熏蒸库体积的70%,或堆垛项部与天花板之间的距离保持在lm左右为宜。
5.5 测定温度及确定熏蒸方案:用数字测温仪分别测定货物内部和大气温度。将感温头插入货物内部或水果、蔬菜的内部中央,并停留10分钟以上,以便准确测定其内部温度。如果气温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内或高于货物内部温度,以货物内部温度作为熏蒸温度;如果气温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上,则以货物内部温度和气温的平均值为准。
熏蒸温度确定后,对拟定的熏蒸方案进行修正,最终确定剂量和密闭熏蒸时间。
5.6 安放电风扇、测毒采样管及投药管:种苗等鲜活货物的熏蒸,必须安放电风扇,电风扇可以吊装在天花板上或固定在货堆顶部。投药管出口端也可以固定在天花板上或货堆顶部电风扇的前方。电风扇安放完毕后,应接通电源,进行试运转。
对于一般货物的熏蒸,在货堆中部安放一根测毒采样管就可以了;对于种苗等鲜活货物的熏蒸,应在货堆中下部和项部各安放一根测毒采样管。
将门或墙壁钻一个孔,把测毒采样管和投药管引出库房外。每根测毒采样管应作好标记。将投药管同熏蒸剂钢瓶连接。
5.7 密封熏蒸库:如果用磷化氢进行熏蒸,此时应先将所需磷化铝平均分装于数个盛药盘或盛药袋中(每个盛药盘或盛药袋中装磷化铝片不超过26片为好),然后将这些盛药盘或盛药袋均匀地布放于货物的表面,当完成上述过程后才开始密封熏蒸库。
对熏蒸库进行密封比较简单。从外面关闭门窗,然后用浆糊和牛皮纸或废报纸进行糊封。
5.8 张贴警戒标志:在熏蒸库门上等明显处张贴熏蒸警戒标志。
5.9 投药前的最后检查:
5.9.1 开启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检查是否工作正常。
5.9.2 检查熏蒸库是否密封严密。
5.9.3 检查熏蒸警戒标志是否张贴或悬挂正确。
5.9.4 检查防毒面具是否准备妥当。
5.9.5 气温低于15℃或投药量大于3kg或进行种苗等鲜活货物熏蒸时,应气化投药。如需气化投药,则应开启气化器(气化器水温不低于65℃)。
5.9.6 检查钢瓶瓶嘴是否同投药管进行了牢固紧密的连接,钢瓶是否放在磅秤上。
5.9.7 要求无关人员离开熏蒸现场。
6 投药熏蒸及浓度检测
6.1 投药:钢瓶称重后,减去所需投入的熏蒸剂公斤数,然后在磅秤上重新定位好。投药人员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将钢瓶阀门慢慢打开,过几秒钟后重新关上。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可用卤素检漏仪检查溴甲烷的泄漏)检查投药管所有接头处,看是否有泄漏发生。无泄漏就可以正式开始投药,投药速度掌握在每分钟1-2kg左右。投药完毕,及时关闭钢瓶阀门。准确记录投药结束时间,即熏蒸正式开始时间。
进行种苗、水果或蔬菜等鲜活货物熏蒸或需要气化投药时,电风扇开启后才能开始投药。投药结束后,电风扇继续开启15-30分钟,直到熏蒸库内各点熏蒸剂气体浓度差小于4 g/m3为止。电风扇开启时间过长,会增大熏蒸剂气体的泄漏。
6.2 检漏:检漏人员戴好防毒面具,手拿卤素检漏仪(或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检查集装箱门缝,一旦发现泄漏,要立即采取措施封堵。
6.3 浓度测定:用XK系列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按下列时间检测垛内溴甲烷或硫酰氟气体浓度及其分布。
30分钟的浓度检测:此时的浓度检测结果能够说明集装箱的气密性、渗漏和吸附情况、不正确的药量计算和不当的投药方法。所有上述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此时箱内浓度应在投药剂量的78%以上(在非气化投药及没有风扇帮助药剂气体混匀的情况下,不能达到如此高的初始浓度)。
2小时的浓度检测:此次浓度检测结果进一步说明是否有严重的渗漏;货物是否强烈吸附熏蒸剂气体。此时垛内平均浓度应不低于投药剂量的65%.如果浓度检测值比投药剂量的65%还要小很多,则说明泄漏或吸附严重,可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在非气体化投药及没有风扇帮助药剂气体混匀的情况下,不能达到如此高的浓度)。
熏蒸结束后的浓度检测:24-48小时的浓度应为投药剂量的50—30%左右。
6.4 熏蒸补救措施溴甲烷、硫酰氟常压熏蒸,散气前规定的最低浓度值——实际浓度检测值≤5 g/m3,延长熏蒸时间8-12小时;>5 g/m3的,须补充投药,并延长熏蒸时间12—24小时。补充投药前,应重新查补漏洞。
补充投药量计算公式:补充投药公斤数=低于所要求的最低浓度数(g/m3)×1.6(木包装2.0)×熏蒸体积(m3)÷1000。
种苗、水果或蔬菜等鲜活货物的溴甲烷熏蒸,不能采用上述熏蒸补救措施,更不能随意增加投药量或延长熏蒸时间。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或经CT值计算后采用相应的补救措施。
磷化氢熏蒸,如果散气前的浓度检测值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相差不大,可以延长熏蒸时间24小时加以补救,如果大大低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时,应重新熏蒸。
7 通风散气
检测并记录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如果散气前的浓度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规定的最低浓度值,则可以结束熏蒸,并进行通风散气。通风散气时,熏蒸人员戴好防毒面具,将熏蒸库门打开。熏蒸库门打开后,应有专人值守,严防人员进入熏蒸库内,并保证熏蒸库门外5m范围内无人员停留。待12—24小时以后,货物方可搬动。
结束通风散气,撤除熏蒸警戒区和警戒标志,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磷化铝残渣和其他废弃物。
填写熏蒸结果报告单,报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8 中毒症状及基本救护
熏蒸人员中毒后,会出现头晕、目眩、无力、恶心、呕吐、嗜睡、神经麻木、呼吸困难和昏迷等症状;中毒严重的,甚至会死亡。发现头晕等轻度中毒症状后,应立即停止熏蒸作业,并移至空气新鲜场所休息,除去污染衣物,大量饮用茶水。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医院抢救。
9 不宜熏蒸的货物
9.1 不宜用溴甲烷熏蒸的货物:
汽车;
精密电子仪器设备;
黄油、猪油、脂肪(除非保存于密封的铁罐内);
发酵粉、骨粉、木炭、硅藻土;
羽毛、毛毯、马毛制品、羽绒枕头、毛毯衬料、牦牛毛毯;
含硫量高的纸张、专业用纸和新闻用纸;
碘盐、含硫或硫化物盎块;
含镁制品;
皮货特别是小山羊皮、皮制家具;
照相药品(不包括胶卷和X一光胶片)、印相纸、制图用纸和银光纸:
橡胶制品,特别是发泡橡胶、海绵和再生橡胶等;
大豆粉、全麦面粉和其他蛋白质含量高的面粉;
毛料制品,特别是安哥拉呢,软毛绒线、毛衣、人造纤维布等。
9.2 不宜用磷化氢熏蒸的货物:
含铜、铜合金、黄铜、金和银的_切仪器设备、装饰品、衣物及某些复写纸和未经冲洗的照相胶片等。
9.3 不宜用硫酰氟熏蒸的货物:
所有食用或饲料用货物。
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切实做好封存疫麦除害处理和
加强检疫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检动[1999]114号,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北、天津、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三检”临时协调小组:
今年国家计委决定对国储粮中封存的被小麦矮腥黑穗病(TCK)感染的小麦进行灭菌处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疫麦出库和除害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管。处理方法采用就地袋装堆垛环氧乙烷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熏蒸灭菌处理。此项工作计划于今年8—9月进行。为切实做好此次封存疫麦的处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确保除害处理有效、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TCK专项储备小麦灭菌处理计划的通知》(国粮调运【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对疫麦搬倒、运输、消毒、灭菌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粮食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明确职责分工,指导并监督粮食企业负责对疫麦灌包和装卸现场进行清扫,确保疫麦运输期间不撒漏。疫麦的灌包和装卸现场、筒仓、装载疫麦的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被疫麦污染的场地和工具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由核定的专业消毒单位用3%福尔马林溶液等消毒药剂进行消毒处理,消毒过程中药液须喷洒均匀,彻底湿润。
三、承担TCK疫麦除害处理的单位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考核推荐,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准后,方可从事TCK疫麦的除害处理。
四、经核准的疫麦除害处理单位应与粮食存放企业签定除害处理合同书,并在合同书中明确安全责任事项。有关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处理安全要求见附件一。
五、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处理技术要求》(见附件二),审核、确认除害处理单位拟定的灭菌处理实施方案;现场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灭菌处理方案对场地、药剂、器材及投药剂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灭菌操作是否规范等进行监督,并对技术指标进行抽样检测。
六、疫麦除害处理单位在熏蒸灭菌处理过程中应按技术要求定时检测有关指标,并详细做好记录。灭菌处理结束后,及时填写“灭菌处理结果报告单",经现场检疫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后,连同熏蒸剂浓度检测管一并送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七、对不按有关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灭菌处理的,或在灭菌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不如实填写“灭菌处理结果报告单”的单位和个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监管情况和除害处理单位提交的“灭菌处理结果报告单”,对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此通知后,请及时与当地粮食部门和核准的除害处理单位联系,按照灭菌处理进度,对封存的疫麦拆封,做好检疫监管工作。遇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附件:l、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处理安全要求
2、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处理技术要求
附件1:
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
混合气熏蒸处理安全要求
一、为确保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处理安全,防止爆炸起火和毒气泄露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环氧乙烷安全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安全要求。
二、本安全要求仅适用于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三、承担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处理的单位和粮食部门按本安全要求共同做好熏蒸期间的安全工作,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和具体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熏蒸安全,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对熏蒸剂及其钢瓶的安全要求。熏蒸单位必须购买经植物检疫实验所考核确认的生产厂生产的合格的熏蒸剂。熏蒸剂及其包装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熏蒸剂为均匀稳定的3:7(W/W)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
2、熏蒸剂钢瓶具备中心管和醒目警戒标识;
3、熏蒸剂钢瓶阀门不要带有手轮。
五、对熏蒸场所的安全要求。码垛和熏蒸前,熏蒸单位必须会同粮食部门选择合适的熏蒸场所,熏蒸场所要符合通风条件良好和易于集中安全监控的安全要求;熏蒸期间,熏蒸单位必须在熏蒸堆垛周围方圆50米内设置安全警戒区,并在安全警戒区要设置昼夜醒目的警戒标志和安全告示;安全警戒区内不得有居民、办公等场所,不得有公共机动车辆道线,安全警戒区不得位于高压电线下。
六、对有药钢瓶运输和存放的安全要求。有药钢瓶运输和存放要指派专人负责,钢瓶运输必须办理危险品准运证,钢瓶指定场所存放保管,严防丢失带药钢瓶;有药钢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存放温度不得超过50℃。
七、对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工作由有关粮食部门负责安排落实。熏蒸期间,作业现场必须备足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自来水灭火装置;消防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消防规范。
八、对熏蒸作业过程的安全要求:
1、熏蒸投药必须严格执行《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处理技术要求》和《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使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在垛内均匀分布。
2、熏蒸投药期间,警戒区内杜绝明火和静电火花,并采取以下相应安全措施:
(1)有药钢瓶搬运和使用时,严防剧烈碰撞和敲打;熏蒸用铁制工具、扳手、老虎钳等要用绝缘材料包扎;
(2)有药钢瓶、磅秤、投药管和药剂分配器均要良好接地,接地电阻要小于O.5欧姆;
(3)熏蒸作业人员严禁穿着钉鞋和化纤衣服;
(4)在警戒区内,机电设备和车辆一律停止作业,中断一切电源,杜绝打火机、火柴、烟头等火种。
3、熏蒸期间,熏蒸单位必须派员对熏蒸垛位进行日夜安全监护,发现毒气泄漏要及时补救,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4、熏蒸投药和散气期间,现场工作人员应配戴防毒面具,同时熏蒸单位要定时测定作业现场的环氧乙烷环境浓度,当环氧乙烷环境浓度大于50PPm时,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正压氧气发生器或氧气瓶(袋),当环境浓度为1—15PPm时,工作人员现场连续工作时间不要超过2小时。
5、密闭结束后,露天熏蒸的散气24小时,库内熏蒸的散气48小时后方可装卸作业;残余毒气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
6、露天垛位不得在大风(5级以上)和雷电气候下熏蒸作业。
九、安全应急措施:
1、一旦皮肤接触液体环氧乙烷,应立即用水清洗,以防冻伤;
2、一旦出现头疼、恶心等症状,应立即转移到空气新鲜处;出现呕吐等症状,必须立即就医治疗;
3、投药时,当熏蒸帐幕开裂,必须立即停止投药并迅速补漏;
4、作业现场一旦出现火情,要立即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一旦熏蒸垛位起火,要月水扑灭。
附件二:
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
混合气熏蒸处理技术要求
为了确保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对袋装TCK疫麦熏蒸灭菌处理的效果和安全,制定本处理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袋装TCK疫麦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熏蒸灭菌处理。
2 药剂和器材
2.1 药剂:TCK疫麦熏蒸所用药剂为环氧乙烷和二氧化碳3:7混合制剂。由经过考核符合质量要求的厂家生产。
2.2 器材:
帐幕:0.15mm以上的聚乙烯或0.19mm以上的聚氯乙烯薄膜;聚乙烯与聚酯等材料的复合膜,厚度在0.12mm以上的,也可以作为熏蒸帐幕。
其他器材:减压泵、防毒面具、投药管、双臂U形压力计或电子压力计、环氧乙烷检测管及其他必备器材。
3 剂量及熏蒸时间
以环氧乙烷计,20℃以上,150g/m3密闭熏蒸120小时。
4 密封与熏蒸
4.1 堆垛形状与大小:堆垛形状最好为平项长方体,其长、宽、高最好不要超过16x6x4m,即体积和重量分别不要超过384m3或300吨。200 m3以上的堆垛必须留有通风道。
4.2 测毒采样管:用内径为5mm的聚氯乙烯塑料管作为测毒采样管。分别在粮堆最长一侧面中部的上、下两点各安置一根测毒采样管并作好标记。上、下两点测毒采样管分别距顶部和地面的距离为0.5米。
4.3 投药管:在堆垛顶部中轴线安置投药管。投药管端部距堆垛一侧的距离为l米左右。投药管在垛中部分需先用苇席包裹,然后再用数层麻袋片包裹苇席,以利于投药管的拖拉和防止在投药过程中药液直接喷射到帐幕上。
4.4 密封:密封前,要确保不要将帐幕拉得太紧。堆垛需进行六面封。
4.5 气密性标准:垛内负压从lOOmm水柱衰减到50mm水柱的时间必须长于5分钟。 如果堆垛气密性检测达到要求,可以继续抽负压(垛内负压一般不要超过300mm水柱),并准备投药熏蒸;如果气密性检测达不到要求,必须重新查漏补洞,然后再进行气密性测试。
4.6 环氧乙烷浓度检测标准:熏蒸期间,定时检测垛内环氧乙烷气体浓度。如果浓度低于下列检测标准,必须找到造成浓度过低的原因,然后补充投药。垛内环氧乙烷气体浓度检测标准为:投药结束后48小时、72小时和120小时,分别不低于15、7和3 g/m3。
5 散气
当垛内环氧乙烷气体浓度的检测满足上述检测标准,而且熏蒸时间持续120小时后,可以根据安全要求进行散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 14 号
现发布《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防止松材线虫等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1999年第23号公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针叶树是指其树叶为针状、鳞片状或线状的裸子植物,如松树、杉树等林木。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查、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
(一)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三)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以下规定实施抽查和检疫:
(一)对于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的,实施抽查, 抽查重点是那些通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
(二)对于提供“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的,实施检疫,检查木质包装种类和有无疫情。
(三)对于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实施抽查,查验是否有活的有害生物。
第七条 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需要实施检疫的货物,装载于集装箱内的,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时,应核对货物的产地、包装物类型、数量、唛头等内容,核查木质包装的树种和是否带有树皮。重点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松材线虫的为害状,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蛀性害虫;对有松材线虫为害症状的木质包装应取样送实验室检验;对有昆虫危害状的木质包装应剖开检查。
第九条 根据申报情况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决定是否予以放行或实施检疫处理。
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木质包装,经抽查未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对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的木质包装,经检疫未发现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对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的货物,经抽查未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予以放行;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销毁处理。
第十条 凡不符合要求的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将货物的木质包装拆除并进行除害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作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现场检疫情况做好出口商信用记录,并对出口商信用记录作出评价,作为以后抽查检疫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来自美国、日本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途经港、澳或第三国(地区)中转、航空货运或通过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境的美国、日本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美国调整木质包装熏蒸处理技术指标的通知
(国检动函[2 0 0 1]137号,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国家局接到美国动植物检疫局的通知,自2001年3月18日起,对于中国输往美国货物木质包装的溴甲烷熏蒸处理,美方将不接受5℃以下熏蒸处理,并对不同温度段的熏蒸剂量做了以下调整:
5℃:熏蒸剂量每立方米80克,密闭时间24小时;
6—10℃:熏蒸剂量每立方米72克,密闭时间24小时;
。
(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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