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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企业的规章不一致怎么办
2006年02月27日 00:36
韩嘉玉
浏览次数:2308
问:
最近单位改制,将大量裁员。改制方案规定:“老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800元为基数。”我们职工的实际平均工资约1500元,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补偿金的基数应是1500元。请问: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不一致怎么处理?
答:
与其他民事关系一样,劳动关系问题中也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则: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2)在使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手中权利,制定一些苛刻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各方面限制,以在劳动用工中占主动地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企业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且满足上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的,可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另外,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公示”就是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后,尽到告知职工的义务。告知的形式可以是通知、公告、组织学习等等,或汇编成员工手册事先交给职工。如企业的规章制度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通过民主程序,但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告知职工的义务,这样的规章制度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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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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