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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律师挺身维护正义—建议强拘业主法院院长引咎辞职
2005年12月04日 20:49
梁喜生
浏览次数:1897
一律师反对强拘业主事件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发表于:2005-11-10 13:58:15 浏览:1513次
昨天,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劲松正式向朝阳区人民法院邮寄了《建议朝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新生引咎辞职》的公开信,就10月30日朝阳法警强制执行物业费事件表示反对,并建议朝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新生对此事负责,引咎辞职。
李劲松律师认为,法律制定的终极目的并不是适用法律本身,“司法为民”才应该是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司法效果的终级目的,“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这才是司法的最根本目的,是司法工作的宗旨性要求。” 【相关阅读:法官堵被窝强制执行物业费 16人被司法拘留(图) 】
李劲松律师同时表示会在2005年11月11日之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等控告朝阳法院非法强制拘留16位小区业主的非法行为。【相关阅读:聚焦物业费:业委会不是救世主 举证倒置呼声高 】
“我相信,朝阳区人大“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肯定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即使李新生院长不肯自已主动引咎辞职, 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相关阅读 焦点"房"谈调查:拒交物业费而被拘留 谁之过?】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项目组研究员、维权专家舒可心接受采访时表示,“李律师这么做是一件好事,体现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公民意识的觉醒,说明我们国家的百姓有渠道来行使对非法执法的监督。”【舒可心撰文:挑选性执法,给政府、法律和法制带来的负面影响 】
但舒可心同时指出,李律师的举动从法律上并不意味着罢免程序的启动,“辞不辞职是李新生院长本人的事,李律师只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了自己的一个愿望而已。”
对于朝阳法院10月30日的强制拘留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行为本身,舒可心表示坚决反对这种做法,他认为“朝阳法院此举是选择性执法,法院是权力执行机构,不应该代表一个利益团体去强制执行另一个利益团体。”
“政府官员做为公权利的行使者和人民的公仆,做任何事都会有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监督,应该有良好的心态。”舒可心如是说。
http://house.focus.cn/news/2005-11-08/164187.html
。
(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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