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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事件争论焦点举隅
2005年11月25日 20:17
xls
浏览次数:1729
一、国企产权改革能不能说,能不能在大众传媒上说?
不能说,理由如下:
1、国有企业改革道路乃国家、人民二十多年摸索出来的正确道路,不准说;
(张维迎、张军等)
郎不了解中国国情,是个局外人,没有资格说;(周其仁、张军等)
3、在大众传媒上发言,不算学术,其学术生命已结束。(张军)
可以说,理由如下:
1、局外人无切身利益,言论更客观;
如果,郎咸平的确是“局外人”,那我认为,反倒应当好好听郎先生的意见
。因为,“局外人”者即非利益冲突中的当事人,即非既得利益者,这样站在客
观中立立场上的人的话,难道不该听一听吗?!(房宁)
国企产权改革是公共政策问题,可以在公众媒体上说,并尊重公众意志;
一位朋友说:学者不应该在乎民意,应该有勇气与民意唱反调。这话有没有
道理?要看对什么问题而言。学术问题当然只能求真而不能媚众,如同不能媚上
。但是公共政策问题,岂能无视公众意志?(秦晖)
我想忠告张教授:一个著名的学者,若不避嫌“站”在某一个阶层之中,若
太自负,以“站”在“大众舆论”对立面自雄,他标榜“独立性”是没人相信的
,他对社会发言的每句话都可疑——哪怕他有时不乏真知灼见。(鄢烈山)
点评:
郎咸平说:“对于那些反对我的经济学者们,我希望他们不要沉溺在人身攻
击上,例如暗示我沽名钓誉哗众取宠之类的。我只希望他们能够认真看完我的学
术研究,真正共同来探讨中国实际面临的问题,而不是找很多似是而非的借口为
一些明显有问题的做法来做辩护。”
可以说,郎咸平这一说法基本属实。表面上看,这些占居高位的主流经济学
家们似乎集体犯浑了,他们为什么不采取学术态度,对郎提出的实际问题进行争
论,而将矛头指向郎的人格问题、身份问题(局外人)、甚至以国家、政府和人
民的名义不准郎质疑国企产权改革呢?其实,他们才清醒着呢?国企产权改革问
题并不是郎第一个提出来的,应该说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秦晖、吴敬链等
提过,左大培、杨帆等也提过,但主流经济学家们不以为意,他们干他们的;左
大培、韩德强等还上书有关领导、上书全国人大,但主流经济学家们也不以为意
,他们干他们的。现在郎不是坐在书斋里做学问,把问题捅到了大众传媒上,而
且还颇懂“炒作”之道,把问题闹大了,于是主流经济学家大为光火了。怎么办
呢?和郎讲道理吗?理越辩越明,辩着辩着尾巴藏不住了如何是好。于是他们拾
起了文革中那一套,整一个人先说作风问题,现在作风不成问题了,就说人格问
题、动机问题,一个人人格站不住,他所说的也就不可信了,甚至连他说的问题
都不成问题了。
起先他们不许工人、农民说,因为他们无知,接着他们不许公共知识分子说
,因为他们是外行,现在他们不许经济学家说,因为,因为什么呢?莫须有,反
正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二、国企产权要不要私有化
要,理由如下:
管理层做出了巨大贡献,理应拥有企业产权;
善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张维迎)
郎咸平对我国企业家的定位——职业经理人——并将其比喻为企业“保姆”
的说法不准确,“比如张瑞敏等,这一批人应被视为‘创业者’,而非‘职业经
理人’。” (汪康懋)
人力资本的合法产权。因为明明对资产形成有过重要贡献的人,就是不可以
拥有清楚记到名下的财产权利。那么多企业搞坏的就搞坏了,工人倒霉,政府兜
底、社会紧张。可是搞好的却不可以得到合法承认,公道吗?(周其仁)
国企效率低下,只有私有化,才能提高效率;
一个企业的效率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检验,如果在原来国有的条件下生存不
下去了,市场份额不断缩小,而卖给民营企业,它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营业额
不断增长的话,国家的税收不断增加,你怎么能说国企民营化之后没有效率呢?
怎么能说这种改革不对呢?(张维迎)
事业心永远重要,可是市场竞争的教训说,单有事业心不够,还要清楚的权
利为基矗(周其仁)
国企产权不清,没有最后委托人,或代理成本过高;
传统的国有经济不承认任何私人产权。主人是抽象的全民,而不是任何一个
活生生的自然人。我曾经为文写下结论:这是一个没有最终委托人的经济。无数
的机构和人似乎是委托人,仔细推敲都是代理人,而不是承担财产责任的最后委
托人。
委托代理是一个责任链条,最后委托人无效,整个链条拉不起来。我认为普
遍缺乏信托责任的根源就在这里,所以多少国企、集体企业搞得一塌糊涂。(周
其仁)
计划经济下政府通过行政体系直接指挥经济活动,代理成本低。现在经济活
动复杂,干部思想变化,民主法治管理技术都不完善,政府如何控制经营者,“
全体人民”如何控制政府?代理成本大大提高了。因此减少国有制的思路并没有
错,问题在于如何由国有变成私有?(杨帆)
不需要。理由如下:
1、管理层所做的乃份内之事,管理者非神,他们所做的别人同样可以做到。
(郎咸平)
2、国企效率并不低于私企,效率和所有制无关。(郎咸平、崔之元等)
国有企业并不“所有者缺位”,全体人民就是国企的所有者,问题在于职业
经理人没有“信托责任”。(郎咸平)
替代性方案:
郎咸平:“大政府”、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责任制度。
左大培:公有大型企业,建立公有财产经营机构,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公
有中小型企业,职工集体持股,民选持股会领导和经营者。
点评:
停止国企产权私有化改革,这是郎咸平最具争议,最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主张
。主流经济学家认为反对国企私有化就是反对改革本身。而左派呢,也以为郎这
一主张太激进,赞同者少,似乎只有左大培公开表达了类似见解。然而可悲的是
,郎咸平也只是反对目前这种形式的私有化,而不是反对私有化本身。他说:“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资产定价有很好的传统,社会上有不成文的共识。
那里所有私有化项目都是公开招标,由有声望的会计师核数。在那样的情况下,
私有化当然可以做得好。如果中国有那么一天具备了这种潜规则的大背景,我第
一个带头倡议通通私有化。”
也许把国企产权要不要私有化做为争论焦点之一是不成立的。但我还是宁愿
相信有这一分歧。
三、国企产权如何私有化
(一)国退民进,MBO。
同意。理由如下:
1、社会财富总量增加,并无国有资产流失
从经济学角度看,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帕累托改进。在现实中,有时可能还
达不到这个标准,那么还有另外一个标准,就是说社会总财富最大化,或者说卡
尔多-希克斯标准——如果一项变革,能够使得社会总财富增加,或者说受益者所
得足以弥补部分人受到的损害,这种变革就是正确的。(张维迎)
在这种以净资产定价的买卖中,如果是一对一谈判的话,如果出售的不是全
部所有权,即使净增产等于企业的真实价值,其实已经是国家占便宜了。即使是
“零价格”甚至负价格转让,国家也不一定吃亏,因为很多国企都有很多的负债
和职工负担,这就好比你带着女儿改嫁和你单身一个人改嫁时的谈判能力肯定是
不一样的。(张维迎)
2、自由契约交易,并不违法
海尔集团是产权不容界定到个人的传统大集体,海尔持股会是改革中形成的
个人产权清楚的新组织。究竟哪些权利、以什么形式、多大数目、经由什么程序
完成转让,应该也只能由当事的相关各方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解决。海尔资产形
成的时候,并没有得到过郎咸平的指导;现在要界定海尔的财产关系,为什么非
要你来搅和不可?青岛市大集体利益如果受到损害,当事人也会失语吗?海尔职
工利益受到改制侵犯,他们真的没有行为能力吗?还有青岛市人民政府和各界人
士,靠得近、看得清,为什么非要一个连一次实地调查都没有做过的不相干人士
包打天下?(周其仁)
反对:
1、MBO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只要有点头脑的人都会明白,让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必然会使他们轻而易
举地侵吞大量公有财产。现在一般人都承认,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
业的实际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更不如他们清楚企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企业状况好,原来的经营者必定会对一切人封锁有关
企业真实情况的信息,逼着其它竞购人降低对该企业的竞价,最后逼迫所有者将
实际上很好的企业廉价卖给他;如果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
,则原来的经营者也会利用其对企业的掌控和独享的信息,先把好企业弄亏损,
然后以企业状况不好为由逼所有者将企业低价卖出甚至白送。总之一句话,不管
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好企业还是坏企业,原经营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
上下其手,大发横财,而损失的是公有财产,吃亏的是国家、广大公众和企业的
职工。(左大培)
2、虽为自由交易,但是并不合法
这些人生产资料的取得又有两大特性,一个是法律缺位下的合法,中国的法
律是不健全的,法律的规定是非常不详尽的,而且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跟英美
法系国家又是不一样的,英美法系是什们标准呢,就是社会公众意见是判断的标
准,你不能违反社会公众习俗。陪审团认为你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而我们
是根据条文来判断的。在我们这里,只要是条文没有说你不能做的,你都可以做
,我们的公司法又是一个不健全的法律,难道法律没说的做了都是对的吗?现在
就是这样一个情况,一些人在合法地夺取国有资产。
还有第二个就是买卖双方制定价格,这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主要的渠道。国
有财产不属于他们某一方,而是属于全体老百姓的,你妈妈的房子价值500万,我
给你50万贿赂,我就私自把你妈妈的房子贱价买卖了,能行吗?而现在,这居然
是合法的。所以为什么引起老百姓这么大反响?因为这是不公平的。(郎咸平)
自由交易能成立的条件是交易的主体双方是相对平等的,如果没有一个相对
平等的地位,或者信息严重的不对称,则自由契约是无效的,西方的法律也是这
样认为的。周其仁的理论把西方的契约交易简单化了。(崔之元)
近年来西方经济学所研究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理论
的局限,强调企业是一种权力关系的组合,而不仅仅是契约的组合。……权力关系
的一个很重要的例子就是“金字塔控股结构”,这恰恰是郎咸平先生在西方的一
个主要理论研究领域――世界各国经济中控股结构的比较。……他主要的研究之
一就是关于“金字塔控股结构”所造成的大股东对广大中小股东的剥夺。……“
金字塔持股结构”是现在在中国正在发生的剥夺普通股民资产的很重要的实例。
(崔之元)
(二)民主先行,阳光交易。
国有资产的处理必须先讨论并经过立法——这也是郎咸平此次的主张——,
并必须有公共参与与有关利益各方的公平谈判机制。至于管理者控股,我认为如
果在公开公平的竞标中实现,那当然可以。但是在非竞争条件下用政治力量推进
这种做法,乃至搞大轰大嗡运动式的“MBO年”,是决不可以的。(秦晖)
点评:
秦晖、杨帆等的意见一出来,基本就终结了论争,没有人对他们的观点提出
反对意见。私有化,“分家”已成了一种共识,成了考虑问题的前提。接下来的
问题就是如何分得公平,分家后如何保证公众还能获益了。
然而,这样一个公识,前提是如何形成的呢?有没有其它可能性呢?这个问
题就被遮盖了。
[ 作者:张三 转贴自:文化研究网 点击数:854 更新时间:2004
-12-30 文章录入:admin ]
。
(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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