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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2008年07月08日 14:04
zyp
浏览次数:69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首先,是由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规定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构成法律体系全部七个部门的法律。换言之,凡是应当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体系形成中起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法律体系的主体,形成法律体系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来。在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重要责任,立法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其次,是由我国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我国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有56个民族。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情况,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的是单一制。我国的这种国家结构形式要求国家的法制必须是统一的,而统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惟一的。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惟一性,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第三,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必须有与相适应的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被分割,才能避免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设置壁垒和障碍、排斥竞争,才能避免强化部门利益,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内在的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
第四,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的。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有关主权的事项等十个方面的事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和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就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地方事务作出的规定。这种立法体制是根据我国国情确立的,既保证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虑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以及各地情况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在这种立法体制下,行政法规不涉及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涉及有限的几个法律部门。
第五,是由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之间,不仅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而且它们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们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法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相协调、相配套,从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整体,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最后,是由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决定的。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只有国家法制的统一,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中华企业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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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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